刑法修正案草案新增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2010/12/21 来源:法制晚报a-A+

    政府

    监管总是“马后炮”

    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不论在信息公开及安全监管方面,都曾被寄予厚望,舆论亦乐观地表示,它“将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法律制度保障”,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却一次次的出现。

    “苏丹红、毒药火腿、三鹿奶粉”事件让人们不寒而栗。纵观以往发生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不难发现,相关部门总是在放 “马后炮”。

    虽然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都行动迅速,查禁也十分得力,但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管,总是在付出沉重的代价后才行动,这种“闻灾方重视,亡羊才补牢”的监管价值何在?

    消费者

    “上报制度不对消费者负责”

    食品质量出现问题,当地政府发现后须向上级政府层层报告,而非对消费者通报。上报制度被指没有公民的位置,一切服从于政府与上级的需要,而不是公众与消费者的需要。

    三聚氰胺超标事件中体现的上报制度缺陷最为明显:各地政府执行了上报制度,只对上负责,却并不对消费者负责。

    “很受伤,我们‘不明真相’,公民在国家的食品安全中没有位置,食品的安全就没有保障。”一位消费者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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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01221/3358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