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确有医生违规引产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医院是否违规做了引产手术?
盱眙县同济妇产医院院长吴建中接受采访时表示,医院也对此事进行了内部调查,获知的情况与警方基本相似。他解释,医生的做法是出于人道考虑,生母无力抚养,医生不愿看到孩子遗弃或死亡,才想到让别人收养。
吴建中称,目前只查出本院一名医生有这样的行为。记者希望通过医院联系参与引产的闵医生了解详情,但闵医生情绪低落,不愿接受媒体采访。
医院虽然自认为这件事情“出于人道”,但具体操作中存在问题。首先根据国家计生委的规定,凡医院对28周以上的产妇进行引产手术,须由当地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不可以进行手术。
江苏省对引产手术有更为严格的规定,2005年7月,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妊娠14周以上凭证引产。2006年,江苏省计生委、省卫生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施术。
院方承认,闵医生为这名未婚先孕的少女引产,确实违反了相关法规,医院管理上存在问题,负有一定责任。吴院长说,这是一家民营医院,自己主要负责投资管理,自己并没有学过医,对具体业务不是很懂,以前可能管理不够严格,接下来会对医院进行整顿。目前,当地卫生局也已经接到举报,对此事展开调查。
反思——引产手术仍有漏洞
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妇产专家表示,对大月份的孕妇引产进行严格限制是必要的。如果是死胎,要医院两个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报告或疾病诊断书;如果是多指、唇腭裂等畸形,除了医生的报告外,还需要区(县)计生局出具的同意引产的证明。
如此限制是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导致男女比例失调,一些人通过B超查出孩子性别,会将女婴引产掉;另一方面,大月份孕妇引产可能产下活着的婴儿,而引产的妇女通常是不愿抚养小孩,医院为大月份的孕妇引产,孩子出来后容易造成矛盾。
正规医院在施行引产手术前,就会向家人说明引产后孩子有可能存活的情况,家人同意后才能动手术。如果孩子存活,医院就会将其交由家人抚养。实际处理中,活婴往往会有健康问题,医生是否要对其进行抢救,也由家人决定。
既然无论在哪家医院做引产手术都存在婴儿存活的可能,那么,有没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漏洞:医生用催产针代替引产针,或是故意减少引产药物的用量,进而提高婴儿的存活率,再联系想要收养孩子的人,进而从中牟利。妇产专家表示,催产针与引产针用法不同,前者采取静脉注射,后者是从下腹壁向羊膜腔内注射,如此“偷梁换柱”几乎不可能。但故意减少引产药物用量,倒确实有可能让孩子存活几率变大。引产药物用量掌握在医生手中,他人想要调查,病历是唯一凭据,而病历是医生一手书写,哪怕是警方要深入调查,难度也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