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母溺死脑瘫儿一审获刑5年 丈夫称判决过重

2011/6/29 来源:广州日报a-A+

  量刑详解 判5年的5大理由

  宣判结束后,韩群凤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意见”。截至记者发稿时,韩群凤暂未表明是否上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表示,判处5年,有5大理由。

  理由1: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法院表示,经法医鉴定,两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符合溺死。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韩群凤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理由2:控制能力明显削弱

  法院认为,鉴于韩群凤在案发时行为辨认能力正常,但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而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理由3:犯罪动机值得宽宥

  法院认为,韩群凤的犯罪动机并不是单纯为了其本人摆脱负担、放弃抚养义务,而是其在对两个脑瘫儿尽力照顾、治疗13年后,却未看到好转的希望,这源于多年艰辛积累的精神压力和对未来生活的绝望。韩群凤之所以实施了杀死儿子并自杀的行为,是为了让家人和孩子都得到解脱,其实施犯罪有特殊的家庭背景,犯罪动机有值得宽宥之处。

  理由4: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法院表示,韩群凤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据此,应该把韩群凤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理由5:韩群凤不适用缓刑

  昨天,法院判决没有支持韩群凤辩护人的缓刑意见。法院称,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和法律保护的最高权益。一个人的生命不是某个人的私有财产,任何人即使是其父母都无权非法剥夺。生命是平等的,其价值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脑瘫儿和正常人一样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生存权。作为残疾人,他们更应受到社会、家庭更多的关怀。

  综合考虑案件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尤其是造成两条人命被非法剥夺的后果,以及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法院认为该案不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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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10629/3757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