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参加旁听的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表示,刘襄等人的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众多者的生命健康,其生产、销售对人体有害的“瘦肉精”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生猪,其行为性质及危害性与投放危险物质相当,属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在主观上也有犯罪故意,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他认为,这也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威慑违法犯罪者。
一审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使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达3400余万元以及焦作市辖区销毁含“瘦肉精”生猪773头,经济损失112.8万元,并导致2011年3月16日至5月27日,焦作市辖区生猪出栏量明显下降,同比减少49.76%,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1.61亿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济源双汇的损失不该算在自己头上。”
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新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猪肉是人们餐桌上最为重要的一种食品,刘襄等人生产的“瘦肉精”,销往山东、湖南、海南等8个省份,危害的面很广,刺激了食品安全领域本来就敏感的神经,食品安全涉及民生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一审判决合理合法,起到一种标杆作用,警示那些类似的正在或者潜在的违法犯罪者,悬崖勒马。
近年,不断出现的“瘦肉精”事件已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一个挥之不去的幽灵。
“食品安全不仅仅是靠重罚震慑,监管必须落实,否则食品安全问题就不能消除。要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加强日常检验、监管,而监管部门能否履行责任,从制度上对监管者也要有足够的监管。”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郑生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坦言。
此次“瘦肉精”事件中涉及到的国家公职人员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玩忽职守一案,同日在沁阳法院开庭。法院认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身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违规出具“三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5年。
不过,意外的是,重拳打击“瘦肉精”犯罪尚未落下帷幕,一种新型“瘦肉精”苯乙醇胺A惊现湖南省岳阳市。
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
如果没人做“瘦肉精”,就没问题了
7月23日,双汇集团召集国内多家媒体举行零距离对话会,介绍“3·15”以来双汇的变化和计划。双汇集团表示,已走出“瘦肉精”阴霾。
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说:“现在我觉得‘瘦肉精’问题,还是一个管理的问题。如果他(制售‘瘦肉精’的商贩)不做‘瘦肉精’,这个问题就没有了。所以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售‘瘦肉精’的不法商贩。” 中国对防疫和药物的使用、兽残、药残等问题应该加大监管力度。
此前,双汇发展(000895.SZ)刚刚发布了上半年业绩预报,报告显示,该公司该期净利润约为5600万~1.13亿元,同比下降80%~90%。据其一季度净利润2.65亿元推算,双汇发展二季度亏损额在1.52亿~2.09亿元之间,最高亏损超过2亿元。
万隆强调,“瘦肉精”事件对双汇的影响即将过去,6月份双汇销售已恢复到80%,在通胀因素作用下,销售额已经超过了“3·15”之前的水平,“对下半年我们很有信心,今年我觉得不会造成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