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整容窒息死亡首例医疗事故开审

2011/8/24 来源:北国网-辽沈晚报 a-A+

  等了三年终于开庭

  中午法院休庭后,原告20余位家属聚在一起,几个妯娌谈起王占英都忍不住抹泪。

  家属展示了王占英一家三口的全家福,三个人脸上都洋溢着幸福的笑容。“我姐和姐夫感情特别好。姐姐出事之后我姐夫受了特别大的打击。他晚上睡不好,不敢在家待着怕触景生情。姐姐出事的时候她儿子才出国念书一个月,回来之后都不想去念书了,亲属劝了很久他才走,今年暑假没回家,估计也是怕回家又想起他妈妈。 ”王占英的弟弟王立强说。

  经过三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家属们终于等来了一审开庭。“这不是钱的事,一个健健康康的大活人就这么不明不白死了。我们主要是想把事情弄清楚,不能让这个不负责任的医生继续祸害其他人。 ”王立强说。

  家属们希望通过法院最后的判决告慰王占英。

  王占英的家属还带来了受害人王占英生前的照片。

  新闻释疑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兴介绍,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10月1日我国修订刑法增设的罪名。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国兴分析:“医疗事故罪立法时争议很大,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人身健康权。但它属于过失犯罪,有人提出考虑到我国目前医疗设施具体情况,如果刑罚太重很多人可能不愿意从事医疗职业,不利于医疗事业发展。所以修订刑法中增设这个罪名但量刑相对较轻。 ”

  陈国兴认为,医疗事故罪对医务人员有警示教育作用。 “很多医疗事故都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医疗事故罪警示医护人员过失导致患者受到严重伤害不光要承担民事赔偿,还会被判刑。 ”

  如果市民认为就医过程中医生不负责导致患者重伤或者致亲属死亡,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情况属实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同时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0年,山东临沂19岁少女秀秀在私人诊所接受流产手术后成为植物人。案件一审判决,私人诊所老板范云萍、麻醉师刘玉斗、妇科大夫董春琴犯医疗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有期徒刑两年、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共同赔偿费用总计78.345146万元。

  案例二

  2010年,山东省郯城县,村卫生室医生开好药后,实习护士没做皮试就直接给一名86岁的老人静脉滴注菌必治等药物,致使其药物反应死亡。

  2011年,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医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护士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三

  2009年,山西阳曲县5岁男孩王锦国因咳嗽,在该县于某诊所打针后,过敏性休克死亡。

  2011年,法院判于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经济损失41万余元。 记者 吴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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