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熟睡中遭强奸 欲生子取证

2011/8/30 来源:东北新闻网 a-A+

  律师

  “生子求证”太轻率

  沈阳市某律师事务所的鲍律师不赞成晓春“生子求证”的方法,“晓春已经怀孕7个月左右了,引产后,依然可以做亲子鉴定,而且准确率是相同的。如果晓春将孩子生下来,对孩子、对她、对社会都是不负责的。”鲍律师说,在强奸案件中,最容易留在现场、并能提示案件性质的生物学检材就是精斑、体毛和血迹。当事人或罪犯在仓皇之中是很难将这些细微检材及其痕迹收拾干净的,难免会留下蛛丝马迹。

  “产子证奸”代价太大

  即便司法鉴定技术、法律环境等都没有问题,也还存在一个理性选择的问题。她可能会有这样一种想法:我必须把这个孩子生下来,证明男方是犯罪。为了达到复仇的目的,我是不计后果的,我不考虑对孩子公不公平。因此,我认为,即便普法工作已经到位,各方面条件也已经具备,也不排除当事人有很高的法律意识,她也会存在一个理性选择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我们的国民在很多层面上是缺乏理性选择的。但是,我也认为,在公民已经懂法的前提下,社会应该尊重个人的选择。

  “强奸生子”击中生育的法律空白

  孩子作为“证据”来到人世,会被家庭和社会所接纳吗,这对孩子公平吗?其合法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如果邱某某强奸犯罪事实成立,他因强奸犯罪行为生下小孩,他有没有作为父亲的权利?

  邹睿:这个孩子在法律上是非婚生的子女。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等同于婚生子女。也就是,国家对他们的保护是一样的,孩子的父母都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虽然法律在规定的层面上给了他保障了,但从社会的角度说,婴儿的出生是由犯罪带来的,她的父亲面临惩处,她的母亲是个未成年人,因此缺乏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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