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检”界定移民身份不符合政策
领取补贴须做“孕检”,合不合理呢?
在走访住歧村的过程中,新法制报采访了3位参与公告前讨论会的村民。
让人感到奇怪的是,虽然他们也有女儿遭遇公告中的尴尬情形,但他们普遍倾向于“不该领取移民补贴”。
村民陈文滨说:“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虽然有的生了小孩,没有打结婚证,户口仍没有迁走,但是人已经不在村子里了,就不该领这份钱。从法律上也讲得通,她有事实婚姻存在的。”
不过,在新法制报记者与他们讨论“20岁以下的女青年,有人举报生了小孩或怀了孕一类,也没有钱分”是否合理时,讨论现场陷入了争论。
一位村民认为,20岁以下怀孕、流产也并非不可能存在,但是她如果没有结婚,移民补贴就该要发给她。
村委会希望通过对事实婚姻的检测,来排除所谓“非移民人口”,但这是否与政策上定义的“移民”相冲突呢?
据了解,2010年12月17日,吉水县峡江水利枢纽工程领导小组曾转发《吉安市峡江水利枢纽工程移民身份界定办法》(简称《办法》),对移民进行了详细的定义。
《办法》对移民的定义是遵循户籍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农人口主要以房屋居住为基础,以户口簿、房产证为依据进行界定。
《办法》第三条规定移民身份鉴定的主体是“各县(区)移民管理机构”。
吉水县移民开发管理局工程师李彬峰曾参与过移民文件的编制。
据李彬峰介绍,县移民局是宏观上规定了移民的定义,与村里的公告确实存在冲突的部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农村实际工作存在各种特殊情况。
李彬峰举了一个例子:“一位丧夫的妇女,户口仍在住歧村,搬回村里后,她算不算移民?我们讨论后也把她划为移民。”
对于住歧村所发布的公告内容,李彬峰表示还是第一次听说,他认为这份公告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嫁进来的非农妇女和农业户口妇女,而户口迁不进,也按非农人口分配”,这应该按实际户口来分配。
补贴发放与否“以生小孩为准”
八都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李远籍挂点住歧村,在此之前的10年,住歧村先后换了7任村委会主任,“全部被村民告下来了”,以至于住歧村去年村主任一职难以投票选出。
因此,八都镇专门组织了一个住歧村理事会。公告正是在村里的这种情况下产生。
李远籍说,之所以会制定此公告,是为了“兼顾各种人群的利益”,使每个农业人口都能预先获拨1万元用于装修。
针对公告内容,李远籍称,村理事会、村委会干部于8月23日、26日多次开会讨论此事,最终于9月1日12时才得出讨论结论:“以生小孩为准”。
据李远籍介绍,住歧村移民补偿分三次,分别以30%、30%、40%的比例分期下拨到住歧村,其中前两次拨款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其余则下发到移民个人。据悉,住歧村有1470余人可以领取这笔钱。
按照住歧村目前的规矩,要确定是否是移民得先通过“孕检”这一关。
孕检查出已构成事实婚姻的女青年是否有钱领?八都镇党委副书记江善锦表示,这个完全都是依照村委会自己的意思来办,他们说可以发就发。
村委会自治行为侵犯隐私可起诉
对于住歧村公告一事,吉水县法制局局长毛菊生对新法制报记者说,村民发的公告属村委会自治行为,行政一般情况下不得予以干预,只要通过了大部分村民开会通过,公告的发布在程序上就符合规定。另外,公告不是八都镇政府发布的,可以不通过上级部门审核。
如果村委会自治行为涉嫌侵权行为,毛菊生说,作为法制局会对其行为进行引导,如果其仍不改正的话,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诉讼维权。
关于住歧村公告内容称“20岁以下的女青年,有人举报生了小孩或怀了孕一类,也没有钱分”是否合理?是否涉嫌侵犯隐私?
毛菊生称,法制局还是第一次了解此事,加之如此情况,属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执法,要监督引导也受《村民自治法》限制。
对于八都镇政府曾行政干预一事,毛菊生说,要具体了解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存在行政权力干预私人隐私。
不过,毛菊生表示,公告中的有些条款,的确有让人不能理解的地方。
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艾则认为,当地镇政府、村委会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张艾介绍说,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近期,网络上比较热议的“开车摸奶门”事件,被当作“行政权力侵犯隐私”的典型案例进行讨论。
眼下,住歧村女青年也遭遇了同样的情形。村委会在向镇政府申请孕检之后,镇政府在指定计生办承揽孕检一事,而整个女青年的检测过程都被移民补贴所胁迫。张艾说,虽然村委会拥有村民投票表决来实现自治行为的权利,但只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并不能用予侵犯他人的私权利,而“女青年是否因怀孕构成事实婚姻”确属于私权利一种。
张艾说,虽然,表现上是村委会的自治行为,实际上也类似公权力的干预,这样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