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警方呈请检方批捕女童被碾案疑犯

2011/10/22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a-A+

  如何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

  从诉讼程序上保护好人

  庄伟燕(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广东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设立是1998年制定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多年未作修改,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和保障力度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建议对其进行修订,扩大见义勇为的范畴,完善对见义勇为者负伤或牺牲的保障程序及力度,提高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数额。

  刘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政协委员):我们的法律援助有盲区。法律机构都是被动受理,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援助,这方面要加以改正。

  朱列玉(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人大代表):彭宇案等让老百姓产生了不敢做好事的情况。我查了各国的情况,美国有好心人条款,对于好心人免责。好心人应该免责,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詹礼愿(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主任):我建议,从诉讼程序上,防止杜绝广东出现彭宇案,不能让好人在广东受到司法委屈。对以诉讼手段诬陷好人的人,允许见义勇为者以“滥用诉权”的案由追究其侵权责任。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产生影响的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特别可能产生保护。对此类案件,尽量明辨是非,一律采取判决形式结案,除当事人主动达成和解外,经办法官不主持调解。

  陈紫芸(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政协委员):最为实际的做法是,对见义勇为的施救行为进行规定,保护施救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奖励。建议:将特定工种的人群纳入必须施救的范围,禁止这些人见死不救;‘规定被救助人不得对施救行为人提出任何经济、或者法律的索赔;明确在只有被救助人和施救人的情况下,采纳“疑罪从无”的原则,被救助人有责任和义务对救助人因实施救助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但被救助人进行补偿的范围以不超过自身受到损害或财产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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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11022/4239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