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草案:规范非自愿入院患者的评估

2011/10/25 来源:中国广播网a-A+

  在昨天的草案审议报告中,卫生部部长陈竺介绍,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而住院治疗的措施,必须要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陈竺 :关于诊断,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对于在草案中首次明确出现的诊断医师人数和程序,杨甫德认为这对精神障碍诊断的准确性作出了立法保障。为了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对于饱受争议的“非自愿入院”患者的评估和出院流程也做了进一步的规范,确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谢斌认为,草案最终版本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入院和出院权利又多了一层立法的保护。

  谢斌:因为精神疾病跟其他疾病有一些不同的地方,从任何一个国家的精神卫生法来看,都在平衡三种不同的权益,一个就是病人人身自由这些方面的权益,另外一个就是公众不受病人危害这些方面的权益,还有就是病人对自身健康需要的权利,所以要平衡这些一些不同的利益,是需要精神卫生立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员做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认为,医疗和司法理应同时兼顾,但精神卫生的立法工作需要长期的努力,未来也可以通过修改让草案更完善。但就目前来看,草案尽快出台,迈出第一步十分必要。

  杨甫德:我们现在的立法确实还是在强调医疗是第一位的,在特殊的情况下,当然兼顾司法,兼顾其他能力的一些调查,在短时间内能够做出一个准确的鉴定结果的话,实际上是既合法又对我们是一种重大的保障,但是目前中国的可操作性可能实现不了这样一个目标,所以不能要求一部法律就一步到位, 把中国的精神卫生问题一步解决,我个人认为现在的精神立法尽快出台,才是对精神患者最大的保护。


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号“ewsos1”、在线问答“ask_doctor”
分享:
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11025/4271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