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肾者转身变“肾源中介” 为病友提供肾源

2011/12/12 来源:新华网a-A+

  假证明为卖肾提供便利

  据赵某交代,卖肾者要与患者进行肾脏移植手术,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做肾脏移植手术的患者与被摘除肾脏的人有亲属关系,所以这些证明材料都是假的。

  为琪琪提供肾源的王某,也是通过多个假证明,才把肾卖给琪琪的。

  王某说,2009年6月,他在上网时,与赵某取得了联系,得知卖一个肾可以拿4万元,还有红包,就是营养费和医药费之类。

  王某来郑州时,是小强去车站把他接到赵某的租住地。没过多久,王某就与李某见面了,李某说:“我现在手上有一个病人得了尿毒症,需要换肾,做这种手术也没有什么风险,对人体又没有什么坏处。”

  在李某的牵线下,王某见到了琪琪的父母。他们对王某说:“人少一个肾不影响身体,你如果肯做这个手术救我们的女儿,我们以后对你就像对亲儿子一样,你有什么事都可以来找我们。如果你同意,就以琪琪的亲兄弟出现,我们负责给你提供证明材料。”

  王某表示同意后,琪琪父母把家庭成员向其介绍了一遍,要求他全部记住。在医院等单位的询问中,王某均以琪琪的亲属出现。

  手术后,王某偶然获悉,琪琪家共支付了买肾款11.5万元,而自己只得到了4万元。王某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李某等人非法买卖肾脏的行为。

  至此,该案才浮出水面。

  人体器官供求存在“大市场”

  “此案暴露出人体器官交易异常隐蔽。”办案人员介绍说,从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中介”,在募集“供体”、组织“养人”、查找配型等环节,借助网络即时通讯联络,交易手段异常隐蔽,一些急于卖肾的人,主动通过QQ和电话号码与其联络,投靠“中介”,甘当“供体”。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从寻找供体、受体到器官成功移植,经历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医院、公证、公安等单位众多人员的参与和介入,才能确保人体器官成功交易。

  “今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入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一词的理解存有差异,这也是对‘肾源中介’刑事追责难的一个原因。”一名办案人员说,如果将“组织”限定在“招募”、“管理”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以此作为立案和取证标准,对偶犯就很难依照这项罪名进行立案查处;其次,对“组织”的理解是否意味着要多人、多次犯罪方可依据此条立案,如果发现单起单人的行为是否又会按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来定罪?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这名办案人员建议,应尽快出台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司法解释,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不同造成执法标准不一。

  事实上,在肾脏移植手术中,医院是一个关键环节。那么,医院对“肾源中介”的存在是否知情呢?

  面对《法制日报》记者的疑问,郑州市一名不愿具名的医护人员说:“看着那些躺在病床上等待肾源的人,谁心里都不会好受。为了延续那些急需器官移植患者的生命,只要手续齐全,医生也不愿去说穿。”

  “人体器官移植背后,涉及捐献体系、伦理、人情、经济等方面更多的问题。”这名医护人员说,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器官移植“供体”与“受体”的比例为1比100。我国每年约100万名患者需要肾移植,约30万肝病患者需要肝移植,但每年全国能开展的移植手术不过约1万例。显然,供体少,患者多。

  记者了解到,我国于2007年开始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活体器官的接受人必须是捐赠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尽管有明确的规定,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地下市场”仍然存在。

  不少医护人员认为,人体器官供求之间存在“大市场”,加之一些患者一时难以找到肾源,就不惜出高价暗地里买肾救命,于是就有些中介钻“亲体移植”的“空子”,催生了活体器官买卖的“地下市场”。

  “建立科学的人体器官捐献社会救助体系才是治本之策。”郑州大学一位社会学专家认为,应从改变器官捐献率极低的现状着手,进一步明确人体器官捐献程序、补偿机制,让“肾源中介”无机可乘。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链条

  寻找“供体”,给“供体”提供食宿,安排“供体”体检

  在网上发布“供体”配型数据,联系患者

  安排“供体”与患者见面,谈妥价钱

  由患者给“供体”提供假身份证明材料

  进行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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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11212/4719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