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生育亲子关系认定存争议 尚以基因为主要标准

2011/12/31 来源:工人日报a-A+

  谁是孩子的妈妈?

  由于代孕是由委托丈夫提供精子,谁是父亲在这里并不成为问题。但是,提供卵子者、提供子宫者和合法的委托妻子不一定完全一致,这就需要法律来判断谁是孩子法律上的母亲。如何认定亲子关系,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法学界也存在争议。总的来说,应当以基因为主要标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辅助标准进行认定。

  具体而言: 如果孩子不具有合法的委托妻子的基因,其出生后由委托夫妻直接抚养,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此时可以参照继母与继子女的规定,即委托妻子和孩子之间构成法律上的母子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成立,并不当然隔断宝宝和孕母之间的关系。于是孩子出现了两个“妈妈”,委托夫妻想要养育完全属于自己宝宝的初衷可能就要落空。

  如果委托夫妻比照收养法“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委托妻子就获得法律上母亲的地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代孕母亲与宝宝之间即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妻子即成为孩子法律上唯一的母亲。

  那些没有通过收养阻断亲子关系的分娩者,和宝宝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算其本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孩子有委托妻子的基因,考虑到委托妻子所在家庭一般都较为富裕,成长环境较为优越,其被认定为孩子唯一的母亲从法律上而言不存在太多障碍,也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宝宝生病可奈何?

  孩子健康活泼,自然皆大欢喜;但天有不测风云,如果孩子身体欠佳,或者委托方对孩子不满意,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类似的事情,早在1983年的美国就发生过。

  马勒可夫夫妇委托史迪华太太为他们生一个孩子,为此承诺支付一万美元。但孩子出生后就被发现身患重病,还有失明、失聪及弱智的可能性。于是,双方都不想要这个孩子,为此还打起了官司。结果是两败俱伤,马勒可夫夫妇离异;史迪华夫妇没有拿到报酬,还要养育这个孩子。

  其实,在分清了孩子和三位长辈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这一问题就可以解决。如前所述,委托丈夫必须承担父亲的责任。而在分娩者与宝宝具有血缘关系时,如果合法的委托妻子不想要这个孩子了,分娩者必须承担母亲的责任,此时代孕母亲的权利则得不到太多保障,这是一个现实风险;如果合法的委托妻子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那么就不能抛弃孩子。当然,假设孩子的疾病是由于分娩者在怀孕期间故意造成的,譬如酗酒、吸毒等,那么分娩者还要对孩子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代孕,挑战着伦理道德和人性良知,也挑战着公民平等生育权。希望立法机关尽早出台更为详尽、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也希望有如此想法的夫妻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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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11231/4855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