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鉴定结论不同没法处罚
2011年12月20日,吴菲向南京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处罚申请。基于医疗事故等级和美容医院的责任程度,她向卫生局提出两项行政处罚请求:一,责令南京某美容医院限期停业整顿。二,责令该院涉事麻醉医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六天后,卫生局的回函却让吴菲大失所望。南京市卫生局认为,南京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做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两份报告有同等法律效力,两个机构没有隶属关系,这就产生法律适用的问题,到底采用哪个鉴定报告还需研究。
回函中也提到,美容医院因不服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已委托白下区卫生局提起中华医学会鉴定。“我局将关注第三次鉴定的结果,综合考虑各次鉴定意见后再行处置。”回函这样写,结尾还建议吴菲以鉴定报告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吴菲说,是否起诉,她会与律师进一步商量。“我走路时,左腿还是不太利索。”她说这是那次不成功的减肥手术留下的最大遗憾。
律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要看依据
在两次鉴定中,吴菲和美容医院提交了相同的材料,可为何两家鉴定机构拿出的鉴定结论却大相径庭?吴菲的代理律师,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律师认为。“鉴定结论不同的情况很多见,我们所每年都遇到十几起这样的案件。”他说,不少案例都跟吴菲相似。
“在医疗鉴定中,难免会产生所谓的行业保护现象,有些人为因素、非常规因素可能会对鉴定结论产生影响。”但王金宝也指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关键看患方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观点,是否能有事实、法律和诊疗规范等方面的依据。
说法
江苏省医学会:
出现两个结论
是“正常情况”
针对吴菲一案出现的两个鉴定结论,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主任蒋士浩认为是“正常情况”。“这是专家进行的技术鉴定,两次鉴定专家不同,出现不同鉴定结论也是正常的。”他告诉记者,一般来讲,省级医学会鉴定出的事故率,要比市级医学会鉴定的事故率要高。
通常情况下,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如果医患双方中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持异议,可申请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市、省医学会组织的鉴定都是独立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定的首次、再次鉴定的程序,就是为医患双方提供的一种救济途径。”蒋士浩表示,每个鉴定机构都有自己的专家库,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组成员,完全不受外界干扰完成鉴定工作。
在本案中,蒋士浩指出,专家组对临床资料和现场调查分析后,认为医方存在过失,并造成了患者的医疗损害,所以认定构成医疗事故,并认定医方对此医疗损害负主要责任。
南京医学会:
哪个结论更准确
值得商榷
南京医学会专家认为,从医疗事故的定性角度来看,同样是由医学会专家组进行鉴定,结论却相差如此之大,其实这也并不奇怪,究竟哪一份鉴定结论更加准确值得商榷。
至于两次鉴定产生不同结论的原因,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边永前分析说:“省、市医学会两个专家组的专家都是经过审核,符合法定条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他们都有丰富的临床技术水平,但是在如何应用法学理论来认定医疗事故是会有偏差的,在同一起医疗伤害纠纷案例鉴定时,不同的专家可能在鉴定标准的把握上存在差异,导致最终结论不同”。
边永前还指出,入库专家的法学理论培训要加强,同时,医学会工作人员必须规范鉴定组织工作行为,不得对专家组传达一些误导鉴定的意见。对于再次鉴定,边永前说,“两次鉴定时,患方提出的观点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不应当影响结论,鉴定规则是以事实(客观病历)为依据,以技术操作规范为准绳。
一位参与过南京医学会鉴定的专家认为,在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书中,也认为神经损伤是属于硬膜外麻醉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而这种并发症属于可以预见难于防范的并发症,虽然这种并发症与麻醉有因果关系,但并非是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当在发现患者麻醉异常后,医师更换麻醉方法,手术后治疗也及时正确,因此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即便是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伤,但患者愈后是好的,定四级医疗事故显然适用标准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