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少女抢40元判10年 服刑1年因错判获释

2012/2/2 来源:正义网a-A+

  法院重审纠错案 不负刑责被释放

  2010年11月16日,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就阿珠的病情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份意见书认定:阿珠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对案件无刑事责任能力,阿珠目前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

  阿珠的家人便以上述司法鉴定书作为新证据,向法院提出申诉,认为阿珠作案时有精神疾病,法院量刑畸重,请求对此案进行再审。对此,乐东县法院2011年1月作出决定书,认定申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针对此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2011年6月16日下午,乐东县法院在阿珠服刑的琼山监狱内对此案重新作出判决。判决指出,原审认定阿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维持;但判处阿珠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属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纠正。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司法鉴定结果表明,阿珠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故依上述法律规定阿珠不负刑事责任。

  乐东县法院综合全案情况,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一、撤销该案(2009)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二是原审被告人阿珠不负刑事责任。乐东县法院就此案作出再审宣判后,阿珠当日即被释放。阿珠的刑期是从2009年6月23日起算起,差几天便满两年了。

  一审错判不予赔 二审定案还公道

  从监狱出来,阿珠显得很高兴。“女儿在监狱里呆了2年,应该能获得一些赔偿。”她的父亲老何决定为女儿维权。

  2011年7月6日,阿珠以乐东法院原审判决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然而乐东县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决定对阿珠的申请不予赔偿。

  收到通知书后,老何下定决心要为女儿讨个公道。于是便带女儿赶到儋州向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赔偿申请人阿珠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经再审改判不负刑事责任,且判决生效后就已实际执行刑期632天。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规定,乐东县法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阿珠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2011年12月17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作出决定:1.撤销乐东县法院不予赔偿的决定;2.乐东县法院赔偿阿珠被侵犯人身自由632天的国家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9万余元;3.乐东县法院支付阿珠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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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20202/5106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