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三针7900元的进口修美乐 大三男生命丧杭州

2012/3/7 来源:今日早报a-A+

  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认为,医院只承担轻微责任

  2011年3月23日,家属向西湖区法院起诉之后,法院委托省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省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虽然对风险进行了告知,但告知不充分,对不良反应的监测也不够及时。不过,结论同时认为,使用“修美乐”有适应症,符合当前治疗原则。患者死亡主要是药物不良反应所致,而此不良反应在临床上不可避免。

  据此,专家们认为省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轻微责任。

  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书》,死者家属和律师提出质疑并要求参与鉴定的专家亲自到庭接受质询。

  首先,“修美乐”中文说明书中标明的适应症是类风湿关节炎,并不包括强直性脊柱炎。其次注射“修美乐”风险如此之大,医生在使用“修美乐”时是否应当遵循药品说明书的规定?而省人民医院的代理律师表示,诊疗原则指的是《中华风湿病学杂志》2010年8月第14卷第8期刊登的论文,但原告方律师指出,该论文完成时,“修美乐”尚未在国内上市,谈不上对使用修美乐有什么经验,论文称可以用于治疗强直性脊柱炎也就没有依据。

  “国家药监局的注册核准,如果适应症不包括强直性脊柱炎,医生能给患者使用吗?”死者家属一方质疑道。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应承担七成责任

  根据胡母的说法,儿子胡紫成在注射“修美乐”之前,检查结果显示身体其他各项指标正常。在灵隐117医院抢救时,抢救医生也说,正常情况肺炎发病三个月,患者死亡的情况比较罕见。

  而死者家属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就在肺炎发作的前一天(2010年12月17日),胡紫成还给主治医生打电话,告知他体检后白细胞计数的指标仅为1.94(正常值为3.5至10.0),但医生没有告知要采取任何措施。

  到了2010年12月18日,胡紫成送灵隐117医院抢救时,家属给主治医生打了3个电话,但对方一直没接电话。第二天胡紫成就因病情过重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药品说明书中明确提到使用“修美乐”过程中应当严密监测患者的感染症状;使用修美乐后如果出现发烧、咳嗽、疲劳、流感症状或外伤等感染症状,必须立刻通知医生。而主治医生都没有告知。

  “胡紫成的死亡是由于其肺部感染,与省人民医院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省人民医院一方在答辩中认为,该院对胡紫成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在使用生物制剂前,曾详细地交代了药物可能的副作用与不良反应,包括易感染,并签署了药物使用的知情同意书。

  此外,医院一方还认为,使用“修美乐”后,患者反应良好,无发热、无胸闷气急、无皮疹。诊疗医生也向患者详细交代了出院应注意的事项,特别要求患者注意休息、避免感染、避免感冒、定期门诊随访等。

  “向雅培要求惩罚性赔偿是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在中国重演。”死者一方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在修美乐的药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进行标示,但是“修美乐”在中国的药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均未标示上述安全信息,存在严重的安全警示缺陷。

  死者一方认为在本案中,省人民医院应当承担七成责任,雅培应当承担三成责任。雅培因销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接受造成死者损失的3至5倍的赔偿,也就是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英国雅培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修美乐”注射剂进口程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其中文说明书对药品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也做了充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只是死者家属对于说明书理解不同。另外作为处方药,修美乐应该在医生的专业指导下进行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也不应由雅培公司承担。

  由于省人民医院和雅培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雅培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期间坦承,他们曾通过医院接触死者家属,希望私下调解了结此事,但遭到死者家属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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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20307/5427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