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控烟条例建议稿 拟世界无烟日禁售香烟

2012/3/27 来源:新华网a-A+

  >>幕后

  2011年2月16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安排》。根据安排,“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列入法规预案研究项目。

  何为预案研究?

  “以控烟为例,似乎有必要立法,代表也经常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但是立了之后能否执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刘维林对此作出通俗的解释,“对一些敏感问题(如控烟、噪音污染等),先不说纳不纳入立法计划,先搞立法研究,委托给专家先行调研、论证其可行性。”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张引进一步解释,安排法规预案研究,主要考虑首都地方立法具有其特殊性,对一些百姓关注,有立法必要性,但又存在立法难度的重要问题,常委会在未将其纳入立法计划之前,先委托一些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法规草案,再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纳入立法计划。

  本市控烟局势并不乐观,虽有《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对禁烟的范围、吸烟室的设置等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效果不尽如人意。《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即在学者和人大代表的呼吁下,成为市人大常委会首个进行法规预案研究的条例。

  >>焦点一

  要吸烟自由还是要健康

  控烟立法要解决的最重要法理问题,就是吸烟者的自由与非吸烟者的健康权之间的关系。

  应松年表示,之前的主导思想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但没有对吸烟者和非吸烟者之间权利发生矛盾时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价值判断。每当国家或者地方开展禁烟行动时,反对者提出最常见的理由就是:“不能因为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就限制我吸烟的自由”,吸烟者认为自己的吸烟行为并未妨碍到他人。相反,禁烟行为反而被认为是法律在妨碍吸烟自由,这些观念是控烟工作面临的最大阻力。

  针对烟民与非烟民之间的权利关系,研究报告中指出,“控烟立法的目的是保护非吸烟者的健康权,吸烟者有吸烟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损害非吸烟者的权利和健康。”

  对此,应松年表示,这一理论的宪法依据是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据此,规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每一位不吸烟的人都有权为了保护自己的健康权,在公共场所有要求吸烟者不抽烟的权利。

  “吸烟者当然有吸烟的自由,但既然吸烟对吸烟者的健康有害,我们同时也要对吸烟者的健康予以保障。”应松年称,北京市有数目庞大的吸烟者群体,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帮助他们认识到吸烟的危害并找到有效戒烟的途径,既是《国际烟草框架公约》提出的目标,也是《条例》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也都有重要意义。更何况,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也是履行我们已经参加的《国际烟草框架公约》的义务。

  >>焦点二

  执法难是控烟最大难题

  “执法难是控烟工作最大的难题。”应松年表示,控烟面临两个无法回避的客观问题:一是抽烟人数基数大,二是烟草文化盛行。

  他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控烟实属不易,这就需要动员公众,公共行动,也就是要建立公共治理模式,这是对控烟工作模式的创新。

  按照过去的理解和做法,控烟执法就是要有一支统一着装、配套标识,检查巡视和进行处罚的队伍。但实际上,面对庞大的吸烟人群和众多的公共场所,一支执法队伍远不能完成任务。“现代社会的管理绝不可能单独依靠政府的一支执法队伍来完成。”应松年称。

  基于此,他提出,从本质上看,吸烟和被动吸烟的都是公民,要让公民参与到控制吸烟工作中来,维护自己的健康权。为此,建议稿摆脱了单纯依靠执法队伍和行政处罚的立法思维,而是作为社会领域的立法来调整责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共治理原则的指导下,对于防止二手烟危害的管理应当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应当发动全社会来共同负责管理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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