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进行过伦理审查
浙江医学科学院承认曾对黄金大米试验审核,不过该试验未在期限内进行
9月7日,浙江医学科学院公布对“湖南试验”的初步核查结果,承认曾为黄金大米试验提供伦理审查,但称该项目并未在获准的期限内进行。
该院称,2003年11月3日,王茵向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提交了项目申请和相关文件。伦理委员会于当年11月29日作出了审查意见“请严格按照研究方案认真实施……”
根据Adrian Dubock提供的资料,意见中没有对时间做限制。意见中还允许“出于一些不可预期的因素,可将该项研究的试验地点迁移到其他地区”。
不过医学科学院称对时间有具体规定。2004年8月浙江医学科学院与塔夫茨大学签署合作协议,批准项目实施时间为2004年3月1日到2005年2月28日,试验地为浙江省仙居县。
浙江医学科学院称,2004年该项目在仙居县只进行了菠菜和β-胡萝卜素胶囊转化成维生素A的试验,未涉及黄金大米。据院方向王茵了解,可能是因当时黄金大米的量很小,项目没进行下去。该项目随后于2008年5月至6月间在湖南展开。
浙江医学科学院称,2008年5月20日曾向北京海关出具了同意汤光文博士携带用于试验的菠菜和胡萝卜样品的证明,但从未出具过进口“黄金大米”的证明。
王茵则称,合作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她并不在湖南现场,对于项目是否使用黄金大米,一概“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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