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地区立法不理想 应制定国法

2013/2/26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a-A+

        立法应增强政府执法动力

  卫生部在2007年的报告中指出,“立法是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关键措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已经成为公众共识”。我国国内多次的民意调查表明,绝大部分受访者(包括很大一部分吸烟者)都对公共场所的控烟立法持支持态度。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控烟经验表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立法完全可以取得成功。制定全国性的公共场所控烟法律不仅是顺应世界潮流,而且也完全是顺应民意之举。”黄金荣说,此外,无论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在我国,在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立法方面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制定全国性公共场所控烟法律时,黄金荣建议,应尽可能减少场所豁免,要严格规定吸烟室的设置条件,赋予雇主和场所管理人管理的法律义务,赋予非吸烟者或雇员对于吸烟者或场所管理人投诉或起诉的权利,还要规定具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如果不能体现国家的强制力,法律必然只能成为一纸空文。”黄金荣说,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执行难是控烟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将烟害与无烟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制定有效的执法机构协调机制、追责机制,有必要实施将强制性的执法行动与媒体宣传相结合的战略性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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