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便完成一笔跨省交易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76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铤而走险,完全是利益使然。一名婴儿的最初收购价格为8000至1万元,经过层层加码,到了最终的买家手里时,一名婴儿少则两三万,多则四五万。
同时,拐卖团伙分工明确、环环相扣。在云南文山,杨连、罗成金等人走街串巷收购婴儿,这是第一级交易;他们随后将婴儿卖给当地的姚秀友等人,这是第二级交易;河北的田青山、朱运生等人联系姚秀友等购买婴儿,此为第三级交易;耿艳梅等人从田青山、朱运生那里买来婴儿,再卖给最后的买家,交易才算最终完成。
这些人把男婴叫做“大货”,把女婴叫做“小货”,随身携带杆秤称量婴儿的体重。人贩子利用夜幕的掩护,从文山开车将婴儿卖到昆明,再奔波数千公里卖到河北。犯罪团伙成员相互勾结、手法老练,只需三天就可完成一笔“供、转、运、销”跨省交易。
一条从南到北的交易链
拐卖儿童严重侵犯被拐儿童的人身权利,导致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我国一向对此持严厉打击态度,但由于种种原因,拐卖儿童犯罪仍屡禁不止。为什么案件高发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呢?办案检察官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涉案人员往往辩解“一方愿意卖,一方愿意买,这不违法,更不是犯罪”,有的甚至还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如在本案中,朱运生一再强调“我是修佛的,我不会干那些坏事,我做的是好事……”。事实上,“做好事”只不过是犯罪分子自欺欺人的理由罢了,否则怎么会安排在深更半夜里偷偷摸摸地进行交易,又怎么会使用“大货”、“小货”等暗语进行联系?
二是对收买方的处罚较轻。虽然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对收买人进行处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两高”、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在实践中,收买人往往是由于无法生育或喜欢孩子而涉案,不仅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反而对被拐儿童视如己出,而且有的地方收买儿童的情况较为普遍,当地司法机关在处罚时难度较大,往往不了了之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三是贩婴市场供需两旺。办案中发现,河北等地受“多子多福”、“儿女双全”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收养女婴成风,老百姓错误地认为“法不责众”,加之地方政府对来源不明的被解救儿童没有完备的安置制度,有的地方无奈之下仍将被拐儿童交由收买人抚养,更加刺激了“市场需求”;而在西南地区,尤其是在山区,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加之生活困难,在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后,有的人家就私自将出生不久的女婴送给他人抚养。需求旺盛加上供给不断,一条由南至北的拐卖儿童交易链就这样形成了。 (何赟 杨梦溪/正义网6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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