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问题胶囊 收入可达百万引争议

2012/4/26 来源:39健康新闻a-A+

  别急着喊冤,先去数数你兜里的钱。

  法律留空白 明星责任难定

  窃以为,代言毒胶囊的明星这次可谓是躺着中枪了。在道德上他们有罪有责,理应向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致歉。

  之所以说代言明星在法律上几无罪罚,是因为在这方面我国相关立法不是留有空白就是模糊不明,从而导致追究司法责任委实不清不白。

  最直接的立法是《广告法》。此法制定于1994年,至今未作修订的它在诸多方面未能与时俱进,有关明星代言广告罪责之规定付之阙如即为一显例。

  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药品不是食品,此其一;其二,胶囊被检测重金属铬超标,其代言广告能否因此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不无疑问。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主体可否扩大解释纳入代言广告明星,在法理上有争议,亦无将其纳入之司法先例可循。

  “毒胶囊”治本 实与明星无关

  当然,大可不必动用司法机器惩戒代言明星。因为最该追究的是“毒胶囊”是如何问世的。

  我国有专门用来监督药品生产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法定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从中央到地方有权责分明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立法无遗漏和执法有队伍的情况之下,为何工业明胶与药用胶囊生产厂商可以明目张胆地交易不误,毒胶囊又为何能在各地各级执法者眼皮底下普遍存在且畅销不衰?这才是毒胶囊事件中的真问题。

  我国药典形同虚设、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监管不力,毒胶囊事件向社会公众所证明的最重要的事实莫过于此,其中最根本的问题亦莫过于此。

  是故,毒胶囊问题治本之道不在他处,而在于药典有效和各地各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典”有力。

  代言明星诚然有过,但治理“毒胶囊”问题的关键与他们无关。一味指责代言明星,实乃舍本逐末。

  所涉及明星的代言费

  孙红雷 400万/两年

  张丰毅 300万/两年

  徐峥70万/两年

  陈建斌 280万/两年

  林永健 150万/两年

  张瑜50万/两年

  范明 60万/两年

  陈小艺260万/两年

  何琳60万/两年

  注:根据媒体公开信息整理,均为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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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mrjk/20120426/6013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