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感染者深陷就医歧视 医院拒绝收治现象普遍

2011/5/21 来源:工人日报a-A+

  多管齐下

  保护HIV感染者就医权

  【讲述】“传染病医院不具备综合医院的学科体系和救治能力,而很多综合医院管理者不清楚在艾滋病治疗中的义务,错误地认为所有艾滋病感染者应全部送入传染病定点医院。”张可告诉记者,他现在的大量精力不是治疗艾滋病,而是去解决外科、口腔等艾滋病以外的治疗问题。

  据了解,在一些医疗机构拒绝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常规医疗服务的诸多借口中,“艾滋病定点医院”是最常见的推诿目标。

  “‘艾滋病定点医院’往往是传染病专科医院,缺少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综合性治疗服务的技术力量和硬件设备。”在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的调查案例中,80%的定点医院达不到手术条件,无法为患者实施手术治疗。

  “要使医护人员接受艾滋病感染者,首先应消除其职业暴露恐惧。”吕繁认为,卫生主管部门和医院应建立制度,强化对医护人员预防艾滋病的防护措施,提供专门培训,提高防护意识,最大限度减少职业暴露风险。同时,他建议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孟林则建议,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设立专门机构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推诿或拒绝为艾滋病感染者治疗的违法行为。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侵权责任法》等对艾滋病感染者合法就医权有明确保障,如何把法律、法规、政策都落到实处,使艾滋病感染者享有平等治疗服务,才是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秘书长沈洁说。本报记者 郑莉

  【法规链接】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识别艾滋病相关歧视草案》:在医疗服务领域,与艾滋病相关的歧视包括拒绝治疗、差别对待、强制检测、隐私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457 号令)第一章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规定:HIV感染者或病人享有平等的医疗权,在病人的医疗权受到侵犯时,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及批评,有权要求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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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ylgz/20110521/368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