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被精神病者”致信人大 建议修改监护制度

2011/11/15 来源:新京报a-A+

  建议信认为,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有发生。如深圳女子邹宜均在2006年因家庭冲突被母亲与兄长委托他人以绑架方式送入精神病院;又如福建金店老板陈国明,因家庭财产纠纷,被妻子下迷药后送进精神病院。

  为使《精神卫生法》和《民事诉讼法》在此领域的规定能够衔接,五人建议,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应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自主委托代理人的规定”,确认非自愿住院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司法鉴定等相关事务。

  昨天,这份由五人亲笔签名的建议信,分别从湖北、福建、上海和内蒙古五人所在城市,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往全国人大。

  ■专家说法

  建议有助保精神障碍者权利

  民诉法博士孙邦清支持五位公民提出的修改民诉法的建议,他认为如果立法机关能够采纳,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权将有重要的意义。

  孙邦清分析称,现行民诉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如果有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而且送他进入精神病院的又是他的近亲属,那么当事人在住院期间是很难获得司法救济的。

  他认为可以借鉴澳门民诉法针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讼问题规定,无诉讼能力行为人如果和监护人有利害冲突,可以委托代理人。

  此外,对于申请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亦应作出相应修改,应当允许精神障碍患者申请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由于患者住在医院本人实际上无法做到,他只能委托代理人申请,这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给予“被精神病人”被侵害的权利给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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