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P的性爱方式是否触犯法律

2017/5/18 来源:a-A+

在性生活中,仅仅只是靠传统的性爱方式,已经有很多人都厌倦了,都在寻找不同的性爱方式,寻找着不同的刺激以及快感,如食色男女或者是车震又或者是SM等等,但是近期却开始了群P的性爱方式,那么,群P的性爱方式会不会触犯法律呢?

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见《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

争议

2010年两会期间,女社会学家李银河,将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建议,委托一名全国人大委员和一名政协委员送交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银河称,“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性聚会”的参与者全是自愿的前提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

性学专家表示,这一罪名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目前,这一罪名在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但有不少网友指责性学专家破坏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人们引向沉溺性的罪恶深渊,是在博取大众眼球,但更多理性的声音支持性学专家,“不能因为你不喜欢,就去强制人家不喜欢,不去做”,质疑“政府为什么对和性有关的东西都那么反感”。某网友称:“我曾经反对她的一些观点,但我从来没有怀疑过她的动机,她跟她丈夫王小波一样,是真正有良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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