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过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日后已插管的末期病人意识不清时,可由最近亲属提出终止施行心肺复苏术要求,经“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后,即可拔管,停止救治。同时,健保IC卡中的安宁缓和医疗意愿注记,可视为意愿书正本,与意愿书同具效力。截至2010年1月止,已完成注记的34601人将可立即适用。
报道说,依现行“条例”规定,病人在进行插管治疗前,家属可决定做或不做;一旦插管,除非家属能提出证据证明病人在意识不清前,曾表达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复苏术,否则医师不能终止或撤除心肺复苏术。
新法让“安宁死”规定更加明确,但有意愿执行安宁死的病人,必须先由两位医师诊断为不可治愈末期病人,且病人须自行签署意愿书,若已昏迷,则由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代替。
所谓的最近亲属,依序为配偶、成年子女、孙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亲等旁系血亲及一亲等直系姻亲。
最后还要由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召开审查会,审查会必须包含医学、伦理、法律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伦理、法律专家及社会人士的比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通过审查后,才能终止或撤除心肺复苏术。
提案“立委”侯彩凤认为此法修正后,可避免每年十万余末期病人得不到善终所成的悲剧。“立委”陈根德说,这“对家属、病人、医师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