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兼营手淫服务 主管被判组织卖淫罪
江门市鹤山沙坪街道一家美容中心为顾客提供手淫服务,主管范某被警方以刑事立案追究责任。提供手淫服务是否属于卖淫行为,成为案件定罪关键,引发控辩双方激烈交锋。
江门市中院日前终审认定,范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处刑1年并罚金3万元。据悉,这是江门市宣判的首例提供手淫服务刑事案,此类情形刑事入罪全国还属罕见,也有法院判决认为不属犯罪。
美容院涉黄主管被抓
范某2008年3月从福建老家来到鹤山,受雇于老乡余某到美容中心工作,负责收银、管账及日常管理。2009年7月15日,公安机关查处时当场抓获美容中心员工黄某珠和顾客胡某。范某当天被羁押,一个月后被捕。
范某没想到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认为该美容中心并不提供性交易,不当行为只是为顾客提供手淫服务。鹤山检方公诉时指出,范某明知余某容留黄某珠、林某娟、陈某银等多名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在余授权和指示下,协助组织该中心人员卖淫。至案发时,中心每月从中获取非法利润近4500元,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手淫服务算卖淫?
鹤山市法院一审支持检方控罪,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范某处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范某向江门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更不属情节严重,认为原审量刑过重。
江门中院日前终审支持原审定罪,认为罪名成立,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范某在中心工作数月且负责管理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认为其行为不属情节严重,且有自首情节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减轻处罚,终审改判量刑为1年,维持罚金3万元判决。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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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无罪有的有罪
手淫服务经常作为治安案在公安机关结案,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例比较罕见。而在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例中,既有定罪的,也有判决无罪的。
支持定罪方面,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法院认定手淫服务属卖淫,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发廊手淫服务案,亦认定容留卖淫罪。
判决无罪方面,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检方指控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判决认为,会所提供的女性按摩男性性器官的行为,我国法律没明确将其规定为卖淫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为卖淫行为,故庞某所在会所的工作服务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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