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最高判死刑

2011/6/16 来源:重庆晚报a-A+

  昨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基本情况。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市高院近期出台了《关于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后果严重者,可能会被判得倾家荡产甚至死刑。

  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

  可能倾家荡产或判死刑

  意见称,将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刑适用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坚决遏制通过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牟取暴利的动机,剥夺再犯能力。此类犯罪行为将付出沉重代价,罚金不设上限,后果严重者可能会倾家荡产,没有能力再去犯罪。

  意见称,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深挖细查严打保护伞

  徇私舞弊将从重处罚

  意见称,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市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食品药品领域,若法院发现行政机关履行职务时滥用职权、充当保护伞构成刑事犯罪的,法院有权向有关方面提出追刑建议。如果发现执法部门有违纪行为,法院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对其进行处理。

  不再是损失多少赔多少

  不一定是谁主张谁举证

  市高院有关人士表示,一般的民事赔偿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对于因食品药品有毒有害而引发的赔偿,将采取惩罚性赔偿手段,即赔偿中的一半用于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另一半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

  意见称,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同时,强化对食品药品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受害人给予适当倾斜。

  市高院有关人士表示,一般的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消费领域特别是食品、药品领域就不一定。因为消费者的判断能力有限,诉讼过程中,只要消费者能举出相互关系如医患关系及后果,法官便会把更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另一方如医院,让医院去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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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10616/3733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