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医疗纠纷患者及家属8类行为将处罚

2011/11/22 来源:广州日报a-A+

  赔偿过万公立医院不能自行协商

  赔付超过10万应先进行技术鉴定

  草案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含1万)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赔付金额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草案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依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草案规定,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地级以上市应当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依法设立医调委,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草案明确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一般情况下,医调委受理的案件应在双方同意调解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应该在30日内调结。

  据记者了解,广东省医调委已于今年6月份低调成立。医调委属于行业性、专业性的医患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独立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公司之外。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

  (二)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

  (三)依法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患者

  草案明确患者享有五大权利

  (一)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向其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二)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三)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四)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医院

  三种情形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有权按规定收取医药费用;应患者要求,为患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等资料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草案中有一条医疗机构免责条款。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草案要求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号“ewsos1”、在线问答“ask_doctor”
分享:
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11122/4534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