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公布 明确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和医患双方权利义务
深圳八毛门、南海弃婴门、潮州杀医案……近来医患矛盾爆发的案例层出不穷,制度化、法制化地化解医患纠纷势在必行。昨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对草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于12月15日前向广东省法制办反映。
此前有不少专家呼吁建立中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以公平、快速地化解医患纠纷。这一设想在草案中得以实现。草案规定,广东各地级以上市都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
患者及家属八类行为要被处罚
草案规定,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情况,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将受处分或被追究刑责。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二)非医疗纠纷当事人、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等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三)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 (四)盗窃、抢夺、毁坏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物;(五)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弃留医疗机构;(六)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干扰医疗秩序;(七)谩骂、侮辱、诽谤、实施暴力、威胁、骚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或阻碍依法执业的行为;(八)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患者死亡12小时内须移送殡仪馆
草案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置程序。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二)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结论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三)在患方要求下,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四)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应在患者死亡后1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医疗机构所在地殡仪馆,死者近亲属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拦。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通知殡仪馆,协助死者近亲属和殡仪馆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相关处理事宜;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进行尸检明确死因。(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家属阻碍移尸 处置民警有权移放
草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引导双方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甄别身份,制止过激行为;(二)及时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有权移放尸体。
民政部门在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陈尸医疗机构、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案件后,迅速安排殡仪馆车辆和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在现场处置指挥部或民警的指挥下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尸体到殡仪馆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