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建议
大科室配置自助打印机
“本来医患双方的知情权就不平衡,医院纸质病历书写不规范,首先给患者带来了不便,另外可能有些医生认为写不清楚可以减少麻烦,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发生医患纠纷的几率。”市卫生局医政科刘汉平科长表示,病历书写如果不“照章办事”,很容易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目前佛山健康卡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也就是俗称的电子病历,卫生主管部门组建这个系统,一来是减少办公无纸化,同时利用这个系统,居民的病历注释已经不再由医院出具,而是由主管部门统一保存,如果有人修改,电子病历将显示修改痕迹。”刘汉平指出,全市已经有几家医院开始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但是纸质病历在佛山地区并没有完成历史使命,而且在佛山填写的全省通用病历还可以到省内其他地市医院继续使用,对待纸质病历不可马虎。
“现在全市每年都有一批医院加入这个信息系统,在没有加入这个信息系统的医院,为了避免在每个科室重复投资,可考虑在大科室设置自动打印机,解决患者知情权问题。”刘汉平说。
病历不清侵犯患者知情权
律师说法
“患者到医院就诊后,实际上和医院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是同等的法律主体,患者向医院交了医疗费等费用后,就是购买医院医生的服务。”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范才云律师指出,医生书写病历是尽义务,病历的所有权应属患者。如果医生书写病历不清,对患者而言,至少是对患者知情权的侵害。
范才云表示,首先病历书写不清,是对患者的不尊重,是对患者权利的侵犯;患者到医院就诊后,也即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消费者,消费者有知情权,如病历不清,是对患者知情权的侵害;而且病历不清,患者就可能不能全面了解自身病情,从而影响患者对自己病情作出决定的权利;由于病历上同时会载明处方药品的名称,如病历写不清,就会侵犯患者选取择不同种类不同价格药品的权利。
关于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的关系,范才云认为,卫生部2007年出台了《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8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上述规定说明,电子处方只是医疗机构出于内部使用便利,对患者仍需要开出纸质病历。医师可以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给药房),但同时应打印或手写一份由医师签名的纸质处方;而医师在纸质病历上签名也是必需的,是对病历内容的明确无误。”范才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