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初三男生在学校女厕乱摸一年级女孩

2011/12/8 来源:南方网a-A+

  龙岗区智民实验学校小学一年级女生芳芳(化名)在学校女厕所遭“色狼”猥亵,“色狼”竟是同校初三男生锐嘉(化名)。昨日,南都记者获悉,龙岗法院认为芳芳人格尊严受损,一审判决锐嘉的父母赔偿1万元,智民实验学校失职被判赔偿1万并赔礼道歉。

  “色狼”混女厕所被抓

  芳芳妈妈姚女士说,3月31日下午,芳芳跑下校车就哭,问了很久才告知“在女厕所被大哥哥脱了衣服,摸胸脯、抠下体”。芳芳说,当天中午正在教室隔壁上厕所,一名戴黑框眼镜的大哥哥拉开隔档门进来,她受惊大叫但没人过来管,十分钟后,大哥哥才跑掉。

  姚女士给芳芳的老师打了电话,老师劝她不要报警,表示“要暗地抓色狼。”事发第三天,“色狼”落网,竟是该校初三男生锐嘉。据介绍,“色狼”再次混入女厕所欲行不轨时被抓。

  直到此时,学校仍未报警。姚女士说,学校对她说‘色狼’已被劝退了,而“色狼”的父亲刘先生经学校介绍找到她谈判,但刘先生不认错,仅承诺赔偿1000元。无奈,她报警求助。龙岗警方介入调查,4月13日开具行政处罚通知书,锐嘉被处拘留10天,但因锐嘉是未成年人故未执行。

  智民学校校长黄女士曾表示,已让锐嘉退学,学校不可能随时跟着每一个学生,所以学校没有责任。锐嘉的父亲刘先生则说,警方已对儿子做处理了,孩子不懂事,就是对女性身体好奇,所以做了出格的事,对这他也不好评价。

  芳芳父母见此处理结果很无奈,遂将涉案男生锐嘉及其父母,涉事智民实验学校告上法庭。

  男方及学校均要受罚

  昨日,南都记者获悉,龙岗法院已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龙岗区法院认为,锐嘉对芳芳身体隐私部位进行猥亵,该行为致使芳芳因人格尊严的圆满状态遭受损害而感受到巨大精神痛苦,且芳芳被锐嘉猥亵的事实被公众知悉后,同样造成社会对芳芳评价降低,锐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鉴于锐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可供赔偿的财产,故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锐嘉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承担1万元损害赔偿款。

  龙岗法院认为,学校对在学生的人身安全未尽到谨慎的注意和教育保护管理的义务与责任,故也应对芳芳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本院确定智民实验学校支付芳芳1万元损害赔偿款。

  对此,智民实验学校认为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芳芳家长据此认为智民实验学校对其精神上造成伤害,并要求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假如未按期支付赔偿,将被判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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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11208/4690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