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喂噎死八旬老太 护理公司被判担责七成

2011/12/27 来源:南方报业网a-A+

  88岁的谢老太因“右髋部疼痛”住院,并成功进行髋关节置换手术。准备出院当天,却在护工喂食早餐过程中,因口腔、咽喉被面条、青菜堵塞而发生窒息。经3次抢救无效后,老人最终死亡。法院一审判决护理公司担责七成,医院则无须赔偿。

  老人食物堵塞抢救无效

  2009年10月20日,88岁的谢老太因“右髋部疼痛”被送入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原称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骨外科治疗,手术后转入神经内科调理,按医嘱进行二级护理。

  转科当日,家属向医院提出一对一24小时护理服务的要求。当晚,谢老太的家属经医院与广州南职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护工罗某秀,在病房签订了《自愿聘用生活护理协议书》,并支付了2000多元护理费用。

  12月18日早上7时许,家属接到医院紧急电话,称谢老太因喂食阻塞窒息,正在抢救。抢救过程中,医生发现谢老太“口腔及咽喉内极多食物堵塞”,谢老太的女儿陈女士称看到护士手里的玻璃容器里,盛满了从老人口腔和咽喉里吸取出来的面条和青菜,“头发和衣服上也沾满食物”。

  12月27日,谢老太因吸入性肺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离世。

  家属被判承担三成损失

  事后,谢老太家属将护理公司及医院告上法庭。家属认为,护工罗某秀不具备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违反规范,强行野蛮喂食导致老人呛食和严重窒息,应负全部责任,医院作为管理者,未尽资格审查、监督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出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25.4万余元。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从入院诊断中,谢老太并无肺炎的诊断,2009年10月21日的影像意见中加注记载的“左中肺叶外带炎症”的字样与报告书其他字迹明显不一致,显然是事后添加。

  法院认为,罗某秀向谢老太提供护理服务,应符合人身安全的要求,由于罗某秀为谢老太喂食时并未细致观察其是否完成口中食物的吞咽动作,导致咽喉内极多食物堵塞而噎食病危,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谢老太年近90岁并患有老年痴呆症等疾病、年老体弱等,造成噎食自身亦有原因,故应减轻侵权人责任,因此认为侵权人承担7 0 %损失,原告等承担30%损失。护理公司在护理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且协议约定护理费用向该公司清结,因此认定罗某秀是该公司职员,喂食是履行职务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由南职护理公司承担。

  ■焦点

  医院是否需担责

  ◎家属说法“医院不是谁都可以进去做生意的,护理公司在医院设点,就有合作关系”,医院作为管理者,未尽护工资格审查、监督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对此提出上诉。

  ◎医院说法家属、护工与护理公司之间是劳务合作关系,医院与护理公司没有业务、行政上的关系,医院没有指定护理公司,聘请是家属自己的权利,因此医院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聘请护工没有选择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在这一事件上存在侵权,因此判决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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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11227/4817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