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将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受医疗纠纷

2012/2/1 来源:搜狐健康a-A+

  近日,经烟台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试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全市各县市区都将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市、县两级将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市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芝罘区、莱山区医疗纠纷申请和调解工作,这两个区不再设立调解委员会;其他县市区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发生的医疗纠纷申请和调解工作,有关疑难、复杂的纠纷案件可商量市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记者了解到,调解委员会应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医生、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参加。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设主任一人;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的保险人员参加。调解委员会应设立人民调解员医生库,供发生纠纷的医患双方选择。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小组或信息员,如有纠纷不能及时有效调处,可建议纠纷方到所在地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对纠纷中涉及药品、器械、设备问题的,可以允许厂商参与调解过程,以利于明确责任、简化解决程序。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同时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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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20201/5096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