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废渣盐追踪:原料来源于上市企业子公司

2012/2/2 来源:搜狐健康a-A+

  原料供应商无须担责?

  此事经过持续发酵,已成为新年第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有人将“废渣盐”与牛奶中“三聚氰胺”相提并论。“废渣盐”原料来源——江南化工厂也被推到风口浪尖。据披露,工业盐正是在江南化工厂的厂房内加工的。

  2009年,江南化工厂与商人徐敬东协议处理副产品工业盐。2010年1月,徐敬东等人在镇江新区注册“镇江市海天盐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生产、销售工业盐资格的情况下,以每年4万元费用租赁厂房,在镇江江南化工厂区内生产工业盐。

  据了解,镇江江南化工厂系上市公司新安股份控股子公司,2010年新安股份年报显示,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该公司位于江苏省镇江新区国际化学工业园内,主要产品有“银河”牌草甘膦系列和“绿洲”牌新型植物杀菌剂疫霜灵等产品。

  新安化工一名内部员工向南方农村报记者介绍,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将废液高温煅烧后产生的废渣以10元/吨的价格卖给当地盐务局,由当地盐务局制售工业盐,而对于江南化工厂的做法并不知情。此事已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公司高层正在商议对策。

  虽然此次原料来自江南化工厂,但镇江新区方面表示,江南化工厂与此案无半点牵连。就此案过程看,化工企业不直接排放有害工业废料,而是销售给下游企业,属于循环经济,值得提倡。无论是阜阳司法部门,还是镇江市有关执法单位,都不认为江南化工厂行为涉嫌违法。目前,警方也只是将海天盐化相关负责人抓获。

  但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春文表示,海天盐化没有获得工业盐生产经营资质,其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倘若江南化工在明知海天盐化非法经营的情况下,依然将原料供应给该公司,并允许其在厂区内制盐,那么,江南化工厂参与此事件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人员就可能构成共犯,均应当负法律责任,且江南化工厂的控股公司新安化工,其负责江南化工业务版块的主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曹承宇则认为,江南化工厂在此次事件中有一定失误,就是将废渣卖给海天盐化时,并未考证海天盐化的经营资质。

  相关法规齐备但监管缺失

  有观察人士指出,导致“农药废渣案”的潜在因素不一而足。

  曹承宇介绍,由于国内工业盐包括《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工业盐实行专营,生产企业本身并不具备制盐的资质,生产出来的含有氯化钠的农药废渣都要卖给当地盐务公司或者盐务管理局授权具备制售盐资质的企业。海天盐化在不具备制售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依然取得了工商注册,登记名为江苏镇江海天盐化科技有限公司,且制售了一万多吨工业盐,这暴露了盐务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监管的缺失。

  一位大型农药央企高层向南方农村报记者介绍,工业废渣也应属危险化学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化工企业对于工业废渣的处理,必须交给经环保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企业,如果该企业不具备资质,企业知情但仍销售产品或如果不询问就直接卖给不具备资质的公司,均属违法。

  事实上,就农药企业而言,现行《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农药产业政策》包括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政策,均有引导农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及其具体规定,对生产企业厂区的污水处理、废弃物排放等方面有详细要求,有业内人士表示,从目前农药行业的现状来看,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包括废弃物的处置环节,监管缺失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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