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最高奖5万

2012/2/21 来源:39健康新闻a-A+

  近日,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凡举报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等12种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均给予奖励,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100元。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执行。

  近日,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凡举报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等12种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均给予奖励,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100元。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执行。

  《办法》规定,奖励额度将按以下比例执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案件货值的3—5%给予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3%给予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以下给予奖励;无涉案货值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而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100元—500元奖励。

  此次举报奖励办法也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和水产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农业部门举报;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畜牧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质监部门举报;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生猪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商务部门举报;食品进出口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举报。

  此外,《办法》提出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奖励比例上限给予奖励。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有奖范围涉及以下12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或未按国家有关药物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而私屠滥宰的;

  (十)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十一)逃避检疫屠宰动物或出售、调运动物产品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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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20221/5269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