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三成女性遭家暴 反家暴立法纳今年计划

2012/4/18 来源:人民网a-A+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遏制家暴有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柯锦华认为,现有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体例不系统,内容不周延,在法律程序、举证责任、救助措施等层面缺乏可操作性。

  还有学者认为,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因其行为的隐蔽性,常常被作为家庭内部纠纷处理,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同时,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上,侧重事后惩治,缺乏事先预防与事中干预。而预防和控制,被认为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本途径。

  由国家制定一部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教育与矫治措施在内的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律,已是大势所趋。

  “反家暴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今年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反家暴”的概念逐渐被大家接受,为国家加快反家暴立法进程扫清了认识障碍。

  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显示,86%的受访群众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绝大多数受访者支持专门为反家暴立法。

  事实上,反家暴立法已纳入今年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2月27日,全国妇联就反家暴立法召开建议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士在会上透露了这一消息。

  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宋秀岩表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需要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积极推动这部惠及亿万家庭的法律早日出台。

  概念范围、适用对象等有待明确

  在前述湖南、甘肃等地的调查数据中,21.3%,乃至三成的家庭暴力比例引起不少人的疑问:比例为何如此之高,什么样的行为算是“家庭暴力”?

  对此,相关工作人员解释道,对家暴的统计,不仅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身体暴力,比如殴打、强奸等行为,还包括侮辱谩骂、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持续几天不理不睬等行为,因此,整个比例就会有所上升。这种标准也是国际惯例和国际定义。

  标准问题,一直是反家暴立法中的一个讨论热点。除了肢体暴力,“冷暴力”有时伤害更大,却难以认定。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一对教师夫妇因为“闹矛盾时谁也不搭理谁,有时几天,有时几个月”打起了离婚官司,就属于典型的“冷暴力”。

  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去年的年会上,与会学者对“冷暴力”算不算家庭暴力意见不一。有学者表示,家庭成员之间减少或者不进行语言交流实际上是“沉默”,不宜用具体法律规则予以直接调整,不应被列入家庭暴力范围。

  也有学者表示,国际社会一般认为家庭暴力的类型包括肢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立法上应当合理吸纳,将“冷暴力”也列入家庭暴力范围。

  总体而言,“冷暴力”在我国目前并非一个法律用词,没有专门的界定。这种立法上的缺失造成在处理“冷暴力”案件时,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如何给家庭暴力一个准确的范围和明确的标准,是立法者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关于反家暴法的适用对象,有学者认为,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应被纳入“家庭成员”的范围,因为亲属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更为亲密。另外,学者还建议立法中引入“特点关系人”概念,以涵盖现有的、曾经有过婚姻关系的,以及同居、恋爱关系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并将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围,予以防治。

  除此之外,学者还建议,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还应该介入国家公权力干预、司法干预和社会干预的综合防治机制。

  在公权力干预方面,应该明确规定政府的责任,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同时设置前提条件和限度,以防权力滥用;司法干预应当与社会干预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构建多元化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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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20418/5897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