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缺位,近三成女性遭家暴
3月26日,湖南省妇联和湖南省统计局发布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湖南省主要数据报告。报告显示,21.3%女性遭遇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
这个数字和甘肃省不久前公布的一份调查数据接近。根据甘肃省近10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全省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婚姻生活中,近三成女性遭受过配偶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殴打、侮辱等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
“调查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农村和城镇女性比例分别为20.8%和11.8%。”甘肃省妇联主席韩克茵表示,家庭暴力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和身心健康。
据统计,2004年以来,全国妇联受理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每年都有四五万件。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家庭和睦的阴云,成为离婚率上升的最重要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案例:一些家庭暴力的受虐者(绝大多数为女性)受配偶的长期暴力侵害,往往不得已通过非法律手段实行自我救助,酿成“以暴制暴”的悲剧。
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刘某的丈夫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长期对其打骂、虐待。2010年12月20日凌晨,被折磨已久的刘某终于无法忍受,伙同儿子在家中将丈夫杀害。
案发后,被告人所在地百余名村民签名写信并由村委会盖章,表示刘某及其儿子一贯表现良好,死者生前除虐待家人外还经常骚扰村民,请求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很多由家暴受虐者实施的犯罪案件,犯罪主体既是被告人又是受害者,引起很多人的同情。”市一中院法官杨亮介绍,该院对近3年来审结的近20件同类案件调研显示,这些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妇女之所以选择了犯罪,往往是因为她们不能摆脱或阻止丈夫的暴力摧残,也没有足够的社会力量帮助她们摆脱暴力,在极度恐惧与绝望中精神崩溃,产生诸如杀夫之类的过激行为。
“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人民法院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的受虐妇女犯罪案件从宽处罚。”杨亮认为,做到这一点,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通过明确的立法,为受虐妇女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确保她们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反家暴立法,时机已成熟
在此前的立法、相关文件和基层经验中,反家庭暴力的制度探索一直在进行。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国家立法中就“家庭暴力”作出规定,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都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内容。
2008年,全国妇联、公安部、民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2000年至今,28个省(市、区)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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