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或不再可享晚育假 产假实质减少

2012/4/19 来源:39健康新闻a-A+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但央视体育频道足球评论员段暄,在其微博称:路上听《中国之声》,一医生表示原来晚育还多30天产假,这次政策没提,就意味着大部分女性的产假时间减少了!

  一个新政策,一条微博,引发一片追问。

  央视段暄发微博:

  医生说晚育产假没了

  前晚23:42,段暄在微博写道:“路上听【中国之声】,主持人:产假从原来90天到98天,多了8天,意味着什么?医生:跟国际接轨吧。主:原来晚育还多30天,可这次政策没提,以后没有了?医生:应该是。主:为什么?医生:因为现在女性大多都是晚育。主持人:那就是说大部分女性的产假时间其实减少了?医生:可以这么说吧。”

  该条微博被转发近5000次,引来关注,网友戏称这是“坑妈”,“现在工作压力那么大,晚育在所难免,这样的规定,真是让大龄女青年伤不起啊。”随后,“法定产假拟延8天,晚育不再另获优待,大部门女性产假时间其实减少?”成为微博的热门话题,截止昨日18时,已有23万网友参与讨论。

  记者在中广网上找到段暄所述的相关新闻。电台主持人采访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主持人问:“对于晚婚晚育和难产产假的天数和待遇,原来的规定当中是有相关条款的,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当中没有看到相关说明,这是不是意味着晚婚晚育等将不再享受增加产假天数的待遇了呢?”张车伟答:“对,晚婚晚育在过去是一个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主持人追问:“这样算下来女职工的产假其实不是变多了而是少了?”张车伟答:“也可以这样说”。

  法规查阅:

  晚育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1988年发布的,记者发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跟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一样,通篇也未提及晚育假的相关规定。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才有关于晚育的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那晚育产假的具体天数又有什么规定?

  记者发现,各个地区关于晚育的规定不尽相同,由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规定。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市、江苏省,安徽省等省市与四川的规定相同: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另外,省晚育产假增加15日,河北省为增加45天,山东晚育产假增加60天……

  市计生委:

  国家没规定 地方补充也算数

  那么,各省的规定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怎样的关系?晚育的“优惠”是不是在新规之后真就不存在了?

  昨日,记者致电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冉姓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新规出台后,国家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的具体产假,那么地方性法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会按照国家性法规严格实施;如果《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没有规定晚育的产假情况,那么地方可以制定相关法规进行补充,仍有法律效力,即《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增加产假30天的规定,依然适用。而目前,四川地区晚育妇女的产假就是为国家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90天,加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30天“晚育假”,共计120天,而纯母乳喂养的产妇,还会增加30天,也就是5个月150天。

  另外,四川省妇联权益部相关人士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周,和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不冲突,妇女可以“重叠”享受这些待遇。也就是说,张车伟的解读并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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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20419/5914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