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委 内地夫妇香港超生应罚款

2012/5/15 来源:39健康新闻a-A+

         医网快讯摘要:日前,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表示,只要夫妻双方的户籍在省内,无论是否在包括港澳地区在内的境外居住,无论在内地生育还是在境外生育,赴港生二胎也属于超生,违反计生政策将受到处罚。

  “赴港生二胎也属于超生,违反计生政策将受到处罚”。日前,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向媒体重申《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人民网记者今日从省人口计生委政策咨询部门获悉,此说法并非仅仅针对“赴港生二胎”情况,只要夫妻双方的户籍在省内,无论是否在包括港澳地区在内的境外居住,无论在内地生育还是在境外生育,都视为应遵守该条例,即一般情况下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不得生育二胎。

  省人口计生委的一位政策咨询人员告诉人民网记者,近年媒体报道不少市民为了子女能够获得香港身份而选择赴港生育二胎,他们中的大多数都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目前省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赴港澳生二胎问题的规章文件,但现有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做出明文阐述。

  记者拨打国家计生委热线电话12356后了解到,国家规定夫妻双方若同为内地户籍,在港生育第二胎均视为超生,只是各个省市区的处罚标准不同。

  省计生条例还规定两种特殊情形,户籍在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该条例执行。上述政策咨询工作人员解释,夫妻双方户籍在粤则不管是否在内地定居,都被视作应遵守计生条例。

  “有一种情况不属于超生,当夫妻一方为香港居民、一方为居民时,在已有一胎子女的情况下在港生育第二胎,如果该子女在港定居则不需执行内地计生政策,”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但如果该子女在内地上学、生活则属于违反规定。”

  我国对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也有规定。1998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发文表示,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当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可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国人口函[2010]48号文件也指出,夫妻双方如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住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

  此外,根据省委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党员一律开除党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干部职工也将一律开除公职。

  【链接】:省规定八类人可生育二胎

  符合以下八种情况的,在申请后取得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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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20515/6326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