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网快讯摘要:一个关于“唐朝食品安全”的微博和相关报道,近日引起了人们的兴趣。其称唐朝的对有毒食品的打击力度是历来最严的,按《唐律疏议》规定,如果食品变了质,所有者必须立刻销毁食品,否则杖打九十;不销毁而送人或继续出售,致人生病,处徒刑一年;如果该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
这让网友感叹:这就是唐朝的食品安全!实际上,该说法早非新闻,其来源是西北大学西北大学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张炜达博士。早在2011年已经发表于《光明日报》。在电视剧关注“四爷”雍正的时候,食品安全界人们怀念盛唐,主要是因为近期有害食品的报道实在太多、太多。
实际上,纵比的话,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规定显然要比唐朝时先进、完善。唐代的我国虽然繁荣,但生产力显然还处于较低水平,普罗大众追求的只是“饱食”,而如今的中国人已经度过了吃饱的阶段,开始向吃好的阶段发展,这也是开始出现食品安全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
但所谓以史为鉴,方法不是直接比较,而是吸取其精华。认为现在我国食品安全不如唐朝,固然夸大,但从另一层面而言也不无道理。从立法精神方面,唐代“重典”治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跟国外目前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其实是同一道理,就是用超严处罚,以防止未来重犯。
唐代的食品安全事件是历史确有记载的,如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柳宗元下野后身体不佳,医生让他吃茯神(即茯苓),柳河东购买进食后病情反而加重,最终发现茯神原为老芋头假冒。柳河东遂怒做《辩茯神文并序》,写道:“呜呼!物固多伪兮知者盖寡,考之不良兮求福得祸。”卖假茯神商贩最终被判刑一年。
人们之所以惊叹、怀念唐朝食品安全,其实就是表达对现实中政府对食品安全打击力度不满,跟直接痛斥或向往外国制度同一道理。因为官方、医生不断试图说服人们:我国的食品安全史上最佳、或者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最严,人们则以历史或者现实做出反驳,讽刺目前法律不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