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申请异地就医需在行政部门备案

2012/7/5 来源:新华网a-A+

  医网快讯摘要:记者上午从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本市工伤职工申请异地就医,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近日,人社局发布《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的有关问题。

  《办法》规定,本市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当地一家乡级以上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并填写《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经当地医保部门确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本人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签署意见后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持经过备案的《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审核。

  此外,从7月1日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保部门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也进行了调整。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36元的,调整到23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868.8元的,调整到1868.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401.6元的,调整到14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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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20705/722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