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今天起须经艾滋病等检测

2012/8/1 来源:中国新闻网a-A+

        医网快讯摘要:8月1日,卫生部出台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在今天起开始正式施行,这些新法规的出台对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会带来哪些新的气象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 防不合理用药

  卫生部出台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将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加大对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干预力度,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医生开处方使用抗生素时,必须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才能应用抗菌药物。而缺乏细菌及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以及病毒性感染者,都不能应用抗菌药物。

  办法实施后,根据相关规定,金霉素、氯霉素等10余种含有抗生素的眼药水也从8月1日起要凭医生处方才能购买。同时,对于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医生,将被限制、取消处方权,甚至被暂停执业活动。

  据了解,抗菌药物是临床应用范围广、品种繁多的一大类药品。自从抗菌药物应用于临床以来,治愈并挽救了无数患者的生命。但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的细菌耐药不仅对用药个体、也对整个社会群体造成不良影响。

  卫生部表示,《办法》是对10余年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践经验的提炼和固化,其发布标志着中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迈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为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须经艾滋等检测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自今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办法》强调,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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