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网快讯摘要:他与北京市一家月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月嫂服务合同。但其后因月嫂赵某护理不当,致使女儿出生后10天就出现流脓鼻涕发烧的体征。12月26日上午,王先生发现孩子情况不好,送到医院。后经儿童医院诊断,王先生的女儿患上了新生儿肺炎和并发败血症及心肌损害。
新生婴儿出生10天就出现不适,虽经治疗但仍被判定轻度耳聋,家长认为月嫂护理不当,告上法庭。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月嫂公司赔偿雇主5000元。
王先生诉称,2011年12月7日,他与北京市一家月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月嫂服务合同。但其后因月嫂赵某护理不当,致使女儿出生后10天就出现流脓鼻涕发烧的体征。12月26日上午,王先生发现孩子情况不好,送到医院。后经儿童医院诊断,王先生的女儿患上了新生儿肺炎和并发败血症及心肌损害。如果再晚送到一点,孩子生命就可能出现危险。虽经治疗孩子基本痊愈,但出院时王先生被告知,女儿被判定轻度耳聋,需后期治疗,花费近2万元。
王先生认为,由于月嫂护理不当,给全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故索赔包括6300元月嫂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案件原审开庭时,被告家政公司辩称,对孩子流鼻涕的情况,该公司已多次建议王先生送医院治疗,月嫂在护理过程中也是尽职尽责,不存在过错;孩子的生病与护理过程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因月嫂护理不当,造成王先生女儿受凉住院,月嫂在履行协议期间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月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但新生儿的体质及家长对其的监护也有一定关系。王先生要求家政公司赔偿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后期听力下降恢复治疗费等费用,因均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无法审查其费用的真实性,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家政公司赔偿王先生医疗费5000元。双方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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