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女生校厕产子 姑父被指婴儿生父

2012/12/19 来源:新华网a-A+

  当地相关部门声音

  现在还缺乏证据立案,仍在调查

  此事发生后,引起了当地教育、公安、妇联等部门的高度重视。

  12月11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联系到负责处理此事的株洲县堂市乡分管政法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刘双斌。

  当天晚上,刘双斌和株洲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唐红宇以及株洲县妇联主席文爱娱一起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刘双斌说,此事发生后,当地政府已经多次开展协调会议,当地教育局等部门在协调会上表示,“为了保证当事人的人生安全,学校应无条件的对大人和孩子提供救助,现在住院所有的费用都是由学校垫付。”

  而就在12月11日下午,刘双斌和株洲县教育局、乡妇联、乡政府司法办、学校、河西派出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一起,在学校协商此事的处理办法。刘双斌说:“李庆表示,对孩子的事情负责。”

  至于为何当地警方没有立案。刘双斌说:“目前从河西派出所反馈的信息,事件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株洲县妇联主席文爱娱对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说,12月7日知道这个事情后,县妇联就已经介入了此事,作为妇联组织,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职责。

  12月14日下午,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第二次来到株洲县河西派出所了解事情的最新进展。该派出所肖所长对记者表示,由于案情涉及到未成年人,警方不方便接受采访。

  肖所长说,这个事情现在相当复杂,还在调查。不过,记者了解到,12月13日,应小欣和继父唐军的要求,河西派出所已经对小欣重新做了笔录。小欣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这一次,我跟警察说了真话,李庆几乎每次都用刀威胁或者语言恐吓我,逼我和他发生关系。”

  12月14日中午,小欣把她称李庆威胁她的刀交到了警方手中。

  12月17日晚上,截止发稿前,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与株洲县河西派出所肖所长再次取得了联系。肖所长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由于这件事情相当复杂,派出所已经把材料全部移送给了株洲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事情将由他们处理”。同时,肖所长也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由于事情还在调查中,目前仍未对当事人李庆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律师解读

  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云峰

  强奸罪的构成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所以如果事前通过种种方式“引诱”,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反之如果此时女性不愿意,男方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而和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女方是否自愿,均系强奸行为。

  本案中,如果小欣所说事实成立,则明显就是一宗相当恶性的强奸案。反之,小欣虽然未成年,根据文中所述,李庆和小欣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时,小欣已满14周岁,如小欣系自愿或经过其姑父李庆播放黄色录像后自愿发生性关系,均不构成强奸。反之,如其姑父在小欣不愿意的情况下,用刀具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小欣作为受害人,如认为公安机关记录的笔录有误,或对自己虽已签字但事后认为有误的笔录,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或重新做笔录。如公安机关仅凭该笔录而终止侦查,作为受害人的小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且不论小欣的姑父李庆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李庆向未成年的小欣传播淫秽录像,其行为仍是违法行为,应予以治安处罚。

  湖南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公益行动律师团律师杨智

  我个人认为,男方第一次带女孩看录像就具有某种强奸罪的性质,因为强奸罪的性质就是违背妇女的意志。文中女孩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时虽然年满14周岁,但未成年,心智生理还没成熟,还不能具有判断能力,这种用黄色录像诱惑未成年少女的行为让女孩不知反抗,不懂反抗,我个人认为是强奸罪的另类表现。且该案导致未成年学生怀孕生子,在社会上影响更是恶劣。

  再者,强奸罪的特征就是违背妇女的意志,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利用醉酒、利用妇女熟睡、利用妇女生病、利用妇女孤立无援等等。凡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就是强奸罪,并不是一定用暴力!

  不过,这案件的关键是证据,如果光有女孩的单方陈述,没有其他的关联证据,公安是很难定案的,所以公安说没有证据立案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放任该案件,女孩的家人可以对公安的处理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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