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再次被提出 有望出台

2013/1/28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a-A+

   医网快讯摘要:22日至23日,北京城区空气质量再次达到最严重的六级严重污染。相隔仅一周前,我国华北、黄淮、江淮、江南等中东部地区出现雾霾天气,多地遭受严重污染。环保部数据显示,近日出现的长时间、大范围雾霾天气,影响17个省(区、市),约占国土面积的1/4,受影响人口达6亿。目前,我国仍有约70%的城市不能达到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在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回应称,2013年,将推动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六方面工作:第一,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第二,提高重点行业的准入门槛。第三,提升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第四,着力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第五,推动工业产品的生态设计。第六,促进环保装备产业的发展。

  实际上,早在工信部表态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稿就提出多项经济政策。

  在产业政策方面,上述草案稿在“工业污染防治”章节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推进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

  该草案稿要求,火电厂等燃煤企业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排放的措施。

  针对重金属、二噁英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该草案稿提出,在有毒有害物质防控的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项目。向大气排放粉尘、烟尘和其他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根据健康和生态效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另在“城市污染防治”章节,该草案稿列明了“城市清洁能源”的条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推荐阅读:

雾霾再次潜入北京 多地现六级严重污染

440吨农药污染埋地50年 危及600万人饮水安全

北京仍被雾霾笼罩 多数地方为六级严重污染

专家预测:北京空气重污染状况将持续至下周一


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号“ewsos1”、在线问答“ask_doctor”
分享:
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30128/8946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