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死疑禁药案追踪:院方违规用药应该担责五成

2013/4/2 来源:南方都市报a-A+

  医网快讯摘要:怀孕6个月的左女士因“羊水”过少入院3天胎儿死亡一事,家属质疑是顺德妇幼保健院使用香丹注射液致死。3月31日,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组织医患双方前往广东省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召开责任评鉴会,与会专家认为,因患方未同意尸检,胎儿死因未明,但因院方违规用药,应承担50%的责任。

  卫生局负责人称,目前顺德各大医院已停止妇婴使用香丹注射液,广东省和谐医患纠纷委员会负责人也称将发文提醒各地。

  专家称院方应担一半责任

  当天,在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和研究相关资料后,来自于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中山医科大学药学部、广州市妇儿中心和解放军458医院的妇产科专家得出初步结论:

  医院使用政府明文规定的孕妇禁药香丹注射液是违规行为。因患方未同意尸检,胎儿死因不明。但提出几种可能死因。一是因胎儿存在绕颈3周的情况,绕颈致死的可能性较大;患者过往存在两次流产史,不排除胎儿有发育不良的可能;患者未有皮疹、发烧等明显的注射香丹注射液后的过敏反应;综合考虑院方存在违规注射香丹注射液、检查告知不足等情况,建议院方承担与患者同等的责任,即承担50%责任。

  对此,患者丈夫王先生质疑称,注射香丹注射液期间,妻子曾感觉胎儿异常活动频繁,这就是过敏反应的表现。对于当初未同意尸检,王先生称一是因为悲痛;二是当时还未发现医院使用禁药,而医生对于绕颈死亡的判断又很肯定。

  双方有异议可鉴定或诉讼

  广东省和谐医患纠纷委员会负责人称,评鉴会专家得出的结论仅是建议性质,医患双方若有异议,可到国家认可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于顺德区妇幼保健院使用妇幼禁药一事,与会的法律专家称,对此类情况医院或将面临两种责任处罚:一是行政处罚,二是民事赔偿。专家称民事赔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过错行为,二是该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在本案例中,医院违规使用香丹注射液跟婴儿死亡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目前无法判断,若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将会作出判决。

  卫生局相关负责人称,已经询问顺德人民医院等区内各大医院,都已经停止妇幼使用香丹注射液,不久还将会正式发文强调并对顺德区妇幼保健院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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