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下死婴后成“植物人”

2013/7/2 来源:南都网a-A+

  医网快讯摘要:30岁的李莉(化名)到凤岗某医院产子,却发生胎儿死亡、产妇变植物人的惨剧。伤心欲绝的丈夫将当事医院告上法院索赔600万元。近日,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令医院担责七成,赔偿李莉近70万元。

  生产中突发危险症状

  2011年7月20日14时,30岁的李莉到凤岗某医院妇产科待产。次日零时出现生产征兆,但产妇却出现气急、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心跳骤停等危险症状。7月21日6时27分,通过胎吸助产,产妇产下一死男婴,重8斤6两。

  为挽救产妇生命,医院对李莉实施子宫全切除手术,手术后,李莉无法苏醒。之后转至市人民医院、南方医院、武警部队总医院救治,仍无法苏醒。经司法鉴定,李莉已变成“植物人”,属一级伤残。李莉丈夫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后续医疗费270万元、后续护理费约140万元、精神抚慰金80万元等各项赔偿共计600万元。

  助理医师违规独立医嘱

  医院认为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且已尽力抢救产妇母子。后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也认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对产妇胎儿体重估计有误,助理医师在重要症状的抢救过程中独立医嘱,并无上级医师签名,违法相关法规,最终确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日前,法院综合各种现实情况认定医院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赔偿李莉近70万元。

  [律师说法]

  医院需自证无过错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介绍,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中,一般是谁主张谁就要举证。但在医患纠纷、高空抛物伤人等类型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如医患纠纷中,患者相对弱势,对医疗知识和技术不了解。患者主张医院负赔偿责任,只需患者证明确实在医院诊疗出问题就行。医院如坚持自己无责任,必须给出有力证据。否则法院就会判定医院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在此案中,医院被确定存在医疗过错,又不能证明产妇产子后果与该过错无关,法院则推定两者存因果关系。”

  据介绍,东莞医患纠纷数量和种类都非常繁多。提醒患者群体,遇此类纠纷注意保存病历、收费单据等各种证据,需走法律途径时可以为争取权益提供更多保障。

  比如在此案中,医院被确定存在医疗过错,又不能证明产妇产子后果与该过错无关,法院则推定两者存因果关系。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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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30702/9637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