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少女产子 又把婴儿杀

2013/8/15 来源:搜狐健康a-A+

  医网快讯摘要:7月5日,山东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故意杀人案。90后少女李佳(化名)被骗与网友一夜情后意外怀孕,在自己并不知怀孕的情况下产下婴儿,为了不让他人知晓,李佳将婴儿用床单包裹后从卧室北侧窗户扔下,致婴儿当场死亡。

  法官认为,李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发后,在公安机关对李佳所在居民楼住户排查时,她在尚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且李佳因年龄较小、缺乏生理常识,在不知自己怀孕的情形下产下女婴,因担心他人知晓,慌乱中将女婴从窗户抛出并因此导致其死亡,其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她能自愿认罪、悔罪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李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李佳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未提起上诉。

  近年来,少女产下婴儿后将其杀害的案件多发,在百度输入“少女杀害新生儿”,可以找到335万相关结果,这些标题大都触目惊心,刺痛我们的神经。其中每个被悄悄产下的婴儿,大多数死于母亲手中,有把出生婴儿勒死的,有放入塑料袋中从楼上抛出摔死的,有直接扔入化粪池中溺死的,还有用砖头放在婴儿脸上、身上将其憋死的……因案情特殊,发人深省,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说法一少女的行为是遗弃还是故意杀人?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平表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表现在: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志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

  张平认为,李佳将婴儿从卧室窗户扔下去,婴儿当场死亡,主观上有剥夺新生儿生命的故意,也实施了危害新生儿生命的行为,并最终使其死亡,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4个构成要件,故法院判决其故意杀人罪成立。

  说法二对李佳适用缓刑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晓云说,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要求和体现。缓刑是指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并不是所有少女产子后杀死新生儿的行为都适用缓刑。在本案中,李佳于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后,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尚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再结合我国《刑法》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另一方面依法体现从宽的政策精神。再衡量本案具体情形,被告人李佳因年龄较小、缺乏生理常识,在不知自己怀孕的情形下产下女婴,因担心他人知晓,慌乱中将女婴从窗户抛出并因此导致其死亡,其犯罪背景不可复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她能自愿认罪、悔罪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而且,少女被网友欺骗后未婚生子,杀子之痛给李佳本人和其家庭所带来的伤害已不可估量,如继续关押则无异于使其家庭陷入困境,雪上加霜,且此种关押对于社会防卫而言也并无意义。综上所述,法院判处李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分析为什么少女杀婴案时有发生?

  近年来,少女杀婴案件逐年增加,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什么有那么多“无知”少女会走上这条路?赵晓云告诉记者,据了解案例中这些少女年龄基本为16岁到19岁,大都是学生或是打工者,都有怕别人知道自己怀孕的心理。

  她们产子后杀婴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生活压力大,缺乏关心。现在的青少年学生本身学习压力大,与同学之间产生爱慕、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又不懂得保护自己,结果往往会导致悲剧发生。打工女孩通常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远离亲人,更需要关心与爱护,由于对社会认知程度较低,容易被人诱骗。二是男方不负责任。在这些案例中,当女孩怀孕、生产时,男友无一例外地不在身边。有的男方称自己没钱躲了起来,有的已与女方分了手,称不关自己的事。三是缺乏生理常识。有的女孩直到临产前才知道自己怀孕;有的没钱堕胎,找男友要,对方不给,就拖到孩子出生;有的女孩怕被人发现,拼命掩饰,等到生下孩子后再想办法处理掉。这些女孩均无任何生产知识,冒着生命危险将孩子生下,有的甚至因此生命垂危。四是缺乏法律常识。她们不认为杀害婴儿是犯罪行为。还有的女孩是不幸被人强暴,不敢报案及告诉家里人,发现怀孕后,自己默默挨到孩子出生,再将孩子杀害。

  检察官赵晓云提醒:为了孩子成长,当代父母应加强对年轻子女的教育和关爱,对孩子在成长期间的感情和生理情况多沟通了解,对孩子进行生理常识教育,以平常心对待性问题,与子女建立信任的情感,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两性问题。很多父母在和孩子分析这样的问题时,往往会有这样一个导向—一旦未婚先孕,就证明了这是一个坏女孩,这辈子完全毁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会导致女孩因为意外怀孕而破罐子破摔,甚至走上绝路。要让孩子知道,一旦发生这种不幸的事

  该向谁求助,要正确地引导孩子。

  对于年轻男女相对集中的企业、工厂等,除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外,也应在生活上给远离家乡的员工多一些关心和照顾。妇联、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应设立相关救助机构,对怀孕并无处倾诉的女孩进行心理安慰、具体指导。

  法律部门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定期派员到学校、企业进行普法教育,加强心理辅导,提供相关案例做反面教材,用这些惨痛教训引导青少年,少走弯路,减少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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