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现状的多元复杂

2013/11/2 来源:医网a-A+

  (一)从医学看。医学的特殊性造成医患纠纷的易发性。医学生命科学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期性、诊疗护理技术的局限性和两面性使得现有诊疗护理技术还不能治愈所有的疾患,一旦发生了医患纠纷,其处理也有天然的障碍,而越是这样,患方的疑虑就越深。由于患方更缺乏相关的医学知识,信息处在绝不对称之中,因此充满不信任感,医患纠纷自然易发多发。而且人人都会生病,因此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医患纠纷的当事人或假想自己是当事人,所以医患纠纷发生容易引起很多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事态和影响面容易扩大。

  (二)从患方看。患方对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病情发展估计不足或过于乐观,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遇到病情骤变和意外,缺乏心理准备,无法接受现实,误认为医方没有尽力或诊疗不当。

  (三)从医方看。一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不尽规范。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和临床核心制度开展诊疗活动的现象难以完全杜绝;二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服务不够周到。在诊治的过程中,患方不仅需要好的医疗技术,也需要较满意的基本服务,若应有的服务不到位,医务人员态度生硬、作风散漫,患者无安全、亲切、舒适感,就常会把服务与诊疗效果联系起来,如果治疗效果不能达到其主观的期望,就容易引发医患纠纷;三是部分医务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不够精良,敬业精神和责任心有待提高,诊疗草率、操作粗心、查对疏忽等现象依然存在,以致漏诊、误诊、误治的发生;四是沟通不到位,评价不恰当。医务人员与患方告知病情,沟通诊疗事项时的语气、态度,谈话的方式方法和内容,对前期或其他医生、医院的诊治的评价等有所不当,在治疗效果不满意时都可成为医患纠纷的诱因。造成以上问题,有医院内部管理和建设等微观原因,也有政府投入不足,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滞后,医疗服务总供给压力加大的宏观原因。2008年全市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每千人注册护士数和每千人床位数分别为1.65人、1.45人和3.20张,其中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列全省第41位,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不相称。

  (四)从社会看。一是社会进步带来的人们的维权意识增强,老百姓对享受优质、适宜的医疗公共服务的合理需求在显著增强;二是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对医学知识和医患纠纷案例的报道和传播,提高了民众的医学素养和患方的监督能力;三是国家现行的信访、维稳等社会考核评价体制的弊端培育了医方和当地政府“息事宁人”“花钱买太平”的心态,客观上助长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社会心理;四是社会转型时期,资源和利益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加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时有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使得医患纠纷成为社会心理、社会矛盾的表达处和转嫁点,在媒体、舆情多元化的背景下,医患纠纷常常转变为社会矛盾集体转嫁、集中反映的舞台。

  (五)从医患纠纷的处置体制、机制看。医患纠纷的处理方式单一,缺乏依法公正、高效有序的处置手段。现主要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三种方式: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自行协商解决医患纠纷有其天然局限性和弊端,由于责任难认定、信息不对称,加上患方心情、情绪原因与医方关系紧张,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容易激化矛盾,很难做到双方认可和满意。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也为个别医疗机构用金钱掩盖责任提供了“合法”的通道,从本质上加深了医患纠纷处理的失序状态;行政调解由于介入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之间具有隶属关系,易使患方产生不公之嫌;与前两者相比,民事诉讼本是依法解决医患纠纷最规范的途径,但诉讼费时、费力、费财,甚至可能久拖不决或在判决后难以执行,在现实中极少应用。对死亡纠纷的,还受到传统文化观念和生死哲学观的影响,家属都有保全完整尸体的愿望,也成为走医疗鉴定和诉讼途径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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