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医疗纠纷案 法官找专家“帮忙”

2013/11/26 来源:中国新闻网a-A+

医网摘要:昨日,海淀法院在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时,组织三名医学专家现场进行听证。脑梗患者王某走着去医院治病,出院时得了偏瘫。他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30余万元。昨日下午,海淀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组织三名医学专家现场进行听证并出具专家意见书。据了解,该案系全市首次适用新民诉法第七十九条增设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处理民事案件。

起因

当事人不认可鉴定意见

原告王某在诉状中称,他因为轻微脑梗到某医院挂急诊就医。医院在没有进行碘过敏试验,即对其使用了含碘的造影剂,使其病情急转直下。在随后的抢救时,医院又一次使用含碘药物,最终造成其偏瘫。他起诉该医院,要求承担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230余万。

承办法官佟冰介绍,依当事人申请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院方应承担约75%责任。鉴定机构做出了书面答复,鉴定员也出庭答问,但院方均表示不能接受。

在穷尽了上述途径后,为帮助合议庭正确认证该鉴定意见,海淀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鉴定拍卖组协助法官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三名相关科室的主任医师级专家出席。

听证

专家提交书面参考意见

昨日14时许,合议庭三名成员在会议室与三名专家碰面,将本案的病历、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等拿给专家。近1小时准备后,三名专家被请到法庭的证人席上,听证会正式开始。

据了解,由于是本市首例,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听证会模式是法院自己摸索的,分为双方当事人对鉴定发表意见、法官总结出双方争议焦点、专家在听取意见看资料后针对焦点问题出具意见三步骤。

听证会一开始,院方代表首先发言称,当天患者入院时,医院为确诊病情需要对其先做CTA检查,根据医学界普遍操作不需要进行碘过敏试验,而且“碘过敏极为罕见,(如果真过敏)小剂量试验也会引起反应”。结果,在抢救刚完成、医生补开处方时,患者出现过敏反应。根据药品说明,及王先生的个体情况,对其使用了含碘药物。

“你们做CTA的目的是什么,用碘剂前有没有询问过过敏记录?”“入院诊断、出院诊断上都有心衰,是怎么回事?”院方代表说完后,坐在证人席上的心脏内科、神经内科的两位专家先后发问。

院方一一作答。

16时许,听证会最后,法官将院方代表请出法庭等待。承办法官佟冰一口气向专家询问了20多个涉及用药、诊疗程序的专业问题。专家作出回答后,并表示稍后将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法庭参考。

承办法官将院方代表请回法庭,宣布合议庭将综合专家意见对此案作出评议,评议结果将在下次开庭时宣布。

昨天,患者一方缺席听证会。

■ 法条

新民诉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对话

“专家评判在法官认证中起参考作用”

新京报:这个案子为什么没允许医院申请重新鉴定?

李涛(海淀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鉴定拍卖组组长):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情形一般是程序上严重违法、鉴定人资质有问题、出现了被确认的事实并可能推翻原有鉴定结论,才进行重新鉴定。

新京报:鉴定员也出过庭,为什么还要启动专家辅助人制度?

李涛: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提出了很大异议,但为了让双方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法官认证更具科学性,因此聘请专家来辅助审判。

新京报:如何保障专家权威、公正?

李涛:目前尚在探索中,我们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在数千名专家库中按照案件需要的学科,从三家不同三甲医院中请来三名各学科专家。

新京报:为什么要对专家身份保密?

李涛:专家是替法官认证提供辅助支持的,一方面保护专家自身安全,另一方面专家评判只是参考性,不是结论性的,不需要对当事人双方承担责任,只是在法官认证过程中起参考。

新京报:专家意见对判案有什么作用?

李涛:已经委托了鉴定,且没有程序瑕疵,法院肯定要认可鉴定意见。但是,对于双方在医疗领域提出自己的观点之后,法庭引入专家辅助,帮助法官结合其他证据、一般医疗程序以及专家意见综合评判。

新京报:专家辅助人制度适用到哪些案件?

李涛:比如医疗、建筑、产品质量等专业性强的领域。

新京报:专家出庭有补助吗?

李涛:希望能摸索一套机制激励专家参与,目前只是按照证人出庭的标准给予交通、误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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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31126/9856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