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网快讯摘要:2010年1月3日,69岁的罗婆婆因贫血和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疾病到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肾内科治疗,即将出院之际,在灌肠后出现乙状结肠断裂等症状,3个月后在广州去世。家属和医院为此对簿公堂,近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担责六成,赔偿83万余元。
1月11日,罗婆婆在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做完灌肠手术,当日病情加重,不幸于4月11日去世。
家属认为,罗婆婆的死因是肠穿孔和肠穿孔后不予手术引起的重度感染,医院应担全部责任。
院方认为,患者年纪大,病情重,又转院,导致病情有变,这才是患者死亡的主因。
灌肠后病情未好转
天河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月8日罗婆婆上消化道钡餐造影检查未见明显异常。1月10日下午,罗婆婆出现腹痛不适。1月11日10时医院给罗婆婆分两次进行灌肠手术。到16时30分,由于病情加重,罗婆婆被转入ICU。到1月12日凌晨,罗婆婆病情危重,由于手术风险大,医院一直采取保守治疗。1月19日,专家会诊认为可考虑手术治疗,但术后可能出现多种并发症甚至死亡。家属拒绝签字,并在1月20日要求转往广州医院治疗。在中山六院和中山一院治疗后,罗婆婆病情仍未好转,不幸于4月11日去世。
一审医院赔75万余元
广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违规及医疗过失行为,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经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及罗婆婆亲属申请,广东省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认为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违规,而是存在过失,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无证据证明罗婆婆肠穿孔与灌肠行为有关,并推断患者在转运途中发生过较大的病情变化,医方的违规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次要原因。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确诊罗婆婆消化道穿孔后未及时为她进行手术治疗,延误救治的过失行为,与其最终死亡也有关联性。鉴于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造成罗婆婆死亡的次要原因,酌情认定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75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上诉
判后,罗婆婆的亲属和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均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罗婆婆亲属认为,一审法院忽略了“灌肠导致患者肠穿孔”这一重要事实。罗婆婆死亡原因是肠穿孔和肠穿孔后不予手术引起的重度感染。医院在1月19日之前从未向患者家属提出考虑做手术,只到19日才建议手术且强调只有1%的生还机会。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医院方认为,患者自身存在多种基础疾病,年龄大且病情较重的情况下家属仍坚持转院,导致病情发生变化,这才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判定医院担责四成过重。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无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因此判定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二审医院赔83万余元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是本案的焦点。患方转院是导致病情加重的因素之一,但同时也存在医院的过错因素。据此,广州中院认为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过错应为主要因素,应酌情调整为60%。死亡赔偿金方面,近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改判,肇庆医院承担六成责任,赔偿罗婆婆亲属8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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