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原告陈某良在同乡陈某隆的邀请下,共同进行被告陈周某及陈兆某父子房屋的扇灰装修工作,并约定每日工资110元。然而在11月19日,原告陈某良在被告陈某隆提供的踏梯上工作时,却不慎从踏梯上摔下,造成右脑大量出血及身体多处受伤的事故,最终成为了植物人。经司法鉴定,原告陈某良为伤残等级一级,护理程度一级。原告陈某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陈某隆及陈氏父子索赔141万余元。
被告陈某隆的代理人在法庭答辩认为,原告是因自身癫痫病导致跌落受伤,并不是被告陈某隆的行为导致的;且被告陈某隆与原告一样受雇于被告陈氏父子,被告陈某隆与原告的诉讼地位本应相同。
被告陈氏父子的代理人则认为,原告因有癫痫病史,不适宜装修工作,原告明知故犯,应对自己的受伤负有重大过错;且被告陈某隆与原告是亲戚关系,明知原告有癫痫病,仍然雇请原告装修,应对原告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陈某隆与原告陈某良共同承担责任,不应当由被告陈氏父子承担。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家庭条件等情况,主审法官细心听取双方的诉求,耐心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昨日上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三被告共同向原告陈某良赔偿40万元,其中被告陈某隆赔偿原告23万元,被告陈氏父子则共同赔偿17万元,三被告均承诺将在2014年3月2日前将所有赔偿款支付完毕。
[说法]
散工装修出事业主也会担责
房屋装修涉及许多高空作业等各项危险工作,近年来,因房屋装修而导致的伤残时间屡见不鲜。在为房屋装修的过程中,理应聘请大型正规的装修公司,通过他们来寻找拥有正规装修资质和相应危险作业工作资格证的装修工人进行装修工作,业主和装修公司为承包合同关系,一旦装修过程中发生事故,如果业主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一般则由装修公司承担责任。
但由于正规装修公司收费较高,许多人为了省钱或者是因装修作业简单,聘请路边的散工进行装修,这种情况下,业主与散工就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路边散工大多没有正式的装修资质,在装修作业中容易发生事故,而一旦他们在装修工作中受伤,聘请的业主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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